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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男子串謀偷竊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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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六十一歲和四十二歲的男子今日(四月十三日)在地方法院因串謀偷竊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入獄四十五個月和三十八個月。

  案情透露,六十一歲被告為一間律師行的職員,與四十二歲被告串謀偷取該律師行共六百萬港元。

  二○○四年十一月初,首被告向律師行介紹次被告,佯稱後者欲在內地購置機器,並會在律師行存款六百萬元,作為有關交易的保證金。

  期間,另一名四十六歲的男事主被自稱經紀的人士游說購買香港三個物業和六個車位,並須在上述律師行存入六百萬元,作為保證金。

  有關款項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存入律師行的銀行戶口,四十二歲被告聲稱為自己的保證金,隨後表示由於有關項目己被取消而要求退款。稍後律師行發出支票給次被告,他兌現支票後便告失蹤。

  警方於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接獲報案,隨後由商業罪案調查科接手調查。

  兩名被告分別於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和二○○五年九月十五日被捕。經調查後被控一項串謀偷竊罪,而該名六十一歲男子期間曾經棄保潛逃而被控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兩人於今年三月二十二日承認控罪,並於今日被判刑。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十三號




2006年4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