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運貨貨櫃安全條例草案刊登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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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於明日(四月十三日)在憲報刊登條例草案,藉以修訂《運貨貨櫃(安全)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以確保貨櫃的安全。
《2006年運貨貨櫃(安全)(修訂)條例草案》主要涉及四個範疇的修訂,包括擴大該條例的適用範圍,使批准貨櫃及批准貨櫃檢驗程序的條文涵蓋任何地方生產的貨櫃;把批准貨櫃的職能全部委予獲授權人士;訂明在何種情況下貨櫃擁有人、受託保管人或承租人須移除有關貨櫃的安全合格牌照;以及賦權海事處處長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在申請批准貨櫃檢驗程序時須一併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更新法例,使之與現行國際間的貨櫃安全要求一致。有關修訂曾經諮詢香港港口發展局轄下的港口發展諮詢小組、香港航運發展局轄下的航運服務專責小組、港口行動事務委員會、臨時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以及船舶諮詢委員會這些諮詢組織,從而取得本地航運業的支持。」
該條例草案會於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會。
完
2006年4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