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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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四月十一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68名員工港幣30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長景國際有限公司經營好運大酒樓,因拖欠其68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03,543.50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港幣930元予積金局,作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
完
2006年4月1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