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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處置修訂條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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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表示,《2006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今日(四月七日)刊憲,有關《巴塞爾禁令》的條例部分會即時生效。

  《巴塞爾禁令》適用於由已發展國家,即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歐盟成員國及列支敦士登(受禁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輸出危險廢物。受禁國家的名單於條例的新附表九內列出。

  《巴塞爾禁令》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要減低從已發展國家輸出危險廢物到發展中國家所產生的不良影響。

  發言人說:「《廢物處置條例》的新條款清楚表明環保署會拒絕從受禁國家輸入危險廢物的許可證申請。」

  「根據現行《廢物處置條例》的規定,凡輸入或輸出任何危險廢物須持有由環保署署長所簽發的有效許可證。」

  他補充說:「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開始,我們已透過拒絕簽發從受禁國家輸入危險廢物的許可證申請,以行政方式實施《巴塞爾禁令》。」

  任何人士在未持有有效許可證下,在本港輸入或輸出危險廢物,即屬違法,初犯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第二次及其後再犯最高罰款是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表示,環保署在多個口岸實施嚴厲管制,致力打擊非法跨境移運危險廢物的活動,及堵截從受禁國家非法輸入危險廢物。就此,環保署於二○○四年至二○○五年間,共作出了五十三次相關的檢控。

  他說:「我們認為今次修訂,為管制跨境移運危險廢物提供法理依據,同時給國際社會一個強而有力的信息,表明香港對共同執行《巴塞爾禁令》的決心。」

  透過這次修訂,《廢物處置條例》內用作界定受進出口管制廢物種類的兩個附表,即附表六和七,亦因應《巴塞爾公約》的最新要求而有所更新。

  從事廢物貿易人士和出入口商應參考新的法例要求,拒絕接受或參與任何由受禁國家輸入危險廢物的訂單。

  有關規管的資料可參考環保署網頁 http://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_ref/guide_wiec.html

  市民亦可致電環保署熱線二七五五 五四六二查詢。



2006年4月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