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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署(社署)發言人今日(四月六日)表示,大致接納申訴專員在報告中對改善醫療收費減免機制的建議,但強調在處理醫療收費減免申請時,必須考慮非經濟因素,以確保弱勢社群得到適當的醫療照顧。
發言人表示,社署及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認同必須審慎管理公帑的原則,確保醫療收費減免機制能幫助真正有需要的人士,因此已實施報告中大部分對改善醫療收費減免機制的建議,包括:
1.加強查核機制,所有因非經濟因素而獲減免的個案須呈交主管覆核;
2.所有新處理的個案,包括批核醫療收費減免個案,須於五個工作天內呈交主管審閱;
3.服務單位須每六個月隨機抽樣覆核百分之一的醫療收費減免個案;
4.提醒醫務社工小心查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
至於申訴專員報告中的其他建議,社署會與醫管局進一步研究其可行性。
社署會與醫管局經常就機制作出檢討,及更新前線醫務社工的工作指引。最近更新的工作指引,當中包括大部分申訴專員報告中所提的建議,已於本年三月二十九日向前線社工發出。
發言人強調,社署與醫管局不會安於現有機制,社署與醫管局一向十分重視醫療收費減免機制,並不斷尋求改善的地方。
發言人同時表示,醫療收費減免機制是為協助弱勢社群獲得所需的醫療照顧而設。故此有關機制必須要能於方便病人得到服務及善用公帑兩者中取得平衡,使病人不會因為繁複的審查程序而放棄接受適當的治療。
發言人說:「為確保弱勢社群不會得不到適當的醫療照顧,在處理醫療收費減免申請時,除了考慮經濟因素外,亦必須考慮社會(非經濟)因素。」
「一些特殊個案,雖然未能附合經濟因素,社工會因應個案的實際情況及困難,考慮減免醫療收費。這些人士包括精神病康復者、殘疾人士、長期病患者及長者。」
就報告中所援引的個案,發言人表示社署並不認同報告所指社署把有關問題「隨意了結」及「掩飾」,並就個案解釋如下:
以非經濟因素豁免收費
申訴專員援引的個案為一名精神病康復者,需長期覆診。在處理這案時,醫務社工A在疏忽下錯誤理解病人的每月收入,以經濟理由批出三個月的豁免收費,涉及實際金額$124。
經醫務社工B發現問題後,單位主管及助理福利專員覆核有關申請,評定醫務社工A在記錄病人的財政資料時有疏忽之處,並對其作出訓示。但考慮到病人當時的精神狀況,有足夠非經濟理由豁免病人收費,以鼓勵病人繼續接受治療。但醫務社工B卻認為病人提供虛假資料,應報警懲處,並作出投訴。
在接獲投訴後,有關的單位主管及助理福利專員已按指引作出詳細調查,最後確立案中病人沒有涉及蓄意欺詐,而醫務社工亦已根據其專業判斷及詳細考慮到病人當時的精神狀況而批准豁免收費。
社署處理此個案並無掩飾之處,總部及地區福利辦事處已依據既定的指引調查及處理有關投訴,並對犯錯的員工作出適當的訓示。
處理$7000以上減免申請
就報告中提及醫務社工可能發出兩張醫療收費減免證明書,以豁免超過$7000的醫療收費減免申請,藉此繞過醫務社工只能批核$7000以下個案的權限。社署並沒有足夠資料查證此案,但在現行機制中,已有相關的工作指引,指示醫務社工處理涉及$7000以上醫療收費減免申請的批核程序。而醫管局亦有相關的會計系統查核超過$7000的減免個案。
沒有病人簽署的減免申請
就報告中指,在缺乏申請人簽署申請下,醫務社工仍會向申請人發出醫療費用減免證明書。社署重申,這安排只為處理一些特殊個案,例如一些須即時接受治療的精神紊亂病人,他們不會,亦沒有能力向醫務社工簽署減費申請,社工往往須主動為這些病人提供醫療收費豁免,以鼓勵他們接受適當的治療,以免他們作出危害自己或他人的行為。對於其他一般的精神科病人,若他們願意接受治療,醫務社工會依照工作指引,考慮其經濟及非經濟狀�G而批核其減免醫療收費申請。
發言人重申,支持申訴專員建議改善醫療收費減免機制的方向,並會與醫管局致力防止減免機制不會被濫用。
完
2006年4月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