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僱主及兩名公司董事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

  四名僱主及兩名公司董事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簡稱《條例》),今日(四月四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被罰款港幣131,500元。

  德信建築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06388389)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9月至12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7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8,000元,其餘6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20,000元 。

  振宇工程運輸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9896242)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在2004年7月至2005年3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3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8,000元,其餘12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38,000元 。

  通寶巴士管理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0642018)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在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期間,沒有依照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0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8,000元,其餘9項控罪各罰款港幣3,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39,500元 。
 
  畢鑑明經營的興東茶餐廳(商業登記號碼:30441775)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在2004年6月至8月期間,沒有依照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6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5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6,000元 。

  另兩名被告陳傳偉及符玉芬,為旭昇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20795324)的董事,負責該公司的日常管理運作。被告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及第44條,控罪指兩名被告在2004年4月至5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兩名被告分別承認兩項控罪,第1項控罪各罰款港幣6,000元,另1項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兩人合共被罰款港幣18,000元 。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代十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港幣128,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三名與訟人,振宇工程運輸有限公司、張添祥經營聚富軒飯店及世通工程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6,645.86元、21,468.61元、3,955元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兩名與訟人,包括劉瑤琳及李秋蘭經營溢昇工程公司及宏盛針織實業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8,670.66元及7,300.2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70元、180元、120元、180元、及240元。



2006年4月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