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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個人承擔違反強積金條例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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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公司董事及三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四月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被罰款港幣76,900元。

  兩名被告張國輝及陳惠珍,為中永貿易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0506864)的董事,負責該公司的日常管理運作。被告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及第44條,控罪指兩名被告在2004年7月至8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兩名被告分別承認6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7,000元,另5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各被罰款港幣17,000元 。

  振宇建設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04505832)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8月至10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3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8,000元,其餘兩項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4,000元。

  首領物流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20162503)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5月至10月期間,沒有依照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6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8,000元,其餘5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8,000元 。

  佳豐亞洲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3273149)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4年3月至6月期間,沒有依照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4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3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裁判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港幣400元,作法庭費用,被告合共被罰款港幣10,900元 。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代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港幣29,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與訟人得富汽車服務維修有限公司今日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9,88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港幣260元,作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



2006年4月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