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因沒有為僱員投購保險而被判監禁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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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嘉偉經營合眾電力工程公司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內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四月三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二萬元及監禁三個月,緩刑三年執行。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張建宗歡迎有關裁決。他說:「這是歷來因違反工傷補償保險案件中最重的判刑,亦是過往五個月內第二名僱主因沒有投購勞保而被判緩刑,反映法庭越來越重視此類個案,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被告於去年七月聘請一名技工進行電力工程工作,在同年八月十六日,該名技工在工作期間觸電被送往醫院救治,其後於九月二日死亡。

  勞工處於九月五日收到被告遞交有關其僱員的工傷報告,被告表示於意外發生時並沒有為該名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勞工處經調查後亦核實報告內容。

  其後,勞工處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四十(一)條發出傳票予被告。被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僱員補償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僱主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張建宗強調,如僱主不依法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則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除此以外,他們亦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一百零九B及C條,緩刑須視作一項監禁刑罰。若被告在緩刑期間因觸犯任何可懲處監禁的罪行被定罪,獲緩刑執行的監禁刑罰將可能即時執行。



2006年4月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