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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在過去三年共清拆了四千五百個危險或棄置的招牌,並計劃在今年內?拆一千四百個該類招牌。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三月二十九日)表示,對於一些已結業或搬遷的店舖遺留下來的棄置招牌,屋宇署會引用《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向招牌擁有人發出「拆除危險構築物通知」,消除這類招牌因棄置失修而對公眾構成的潛在危險。如招牌擁有人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即十四天內)遵從該通知的規定,屋宇署會安排進行所需的工程,並向招牌擁有人追討有關的工程費用。
他說:「屋宇署職員會在各區就招牌進行視察,區議會議員亦會協助將懷疑有危險或棄置的招牌轉介屋宇署跟進。假如市民發現危險或棄置的招牌,亦請向屋宇署舉報,屋宇署職員會盡快視察及跟進。」
屋宇署於二○○四年及二○○五年分別?拆了一千四百九十六個及一千五百九十七個危險或棄置的招牌,當中分別有一千三百一十個及一千三百八十三個為棄置招牌。
他說:「為遏止新建違例招牌的增長,屋宇署已委聘顧問公司在四十八小時內進行視察有關興建中的違例建築工程(包括招牌)的投訴,以及在各區定期巡視及拍攝照片以作紀錄。如發現有興建中或新豎設的大型違例招牌,屋宇署會引用《建築物條例》向有關人士發出清拆令。如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判處最高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每天罰款二萬元。」
此外,在二○○六年的大型清拆違例建築物行動及在人流密集的行人專用區內或附近所選的目標樓宇中,屋宇署會清拆大型的違例廣告招牌和違例電視顯示屏。
他提醒市民說:「任何人士進行建築工程前,包括外牆廣告招牌或電視顯示屏,必須聘請認可人士作為工程的統籌人,向建築事務監督遞交有關圖則,在圖則獲得批准以及得到建築事務監督的同意施工之後,才可由註冊承建商展開工程。」
發言人表示:「為協助擬建招牌的人士以合法及便捷的程序興建符合法例規定和安全標準的招牌,屋宇署於二零零三年六月開始實施快速處理審批招牌圖則的新措施,在三十天內完成審批程序。」
完
2006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