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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動議修訂《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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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修訂《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條例》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

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信保局)在1966年根據《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條例》成立,為本港貨品及服務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險,減低出口商因商業或政治事故而未能收到款項的風險,從而促進本港的出口貿易。

《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條例》第18條訂明,政府須就信保局所應支付的一切款項作出擔保。該條例第23條亦訂明,信保局根據保險合約所負的或有法律責任,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立法會藉決議而釐定的特定款額。現時信保局的或有法律責任上限為125億元。

截至2005年12月31日為止,信保局承擔的或有法律責任總額為117億1,200萬元,即達現有上限的93.7%,信保局因此向政府建議把或有法律責任上限提高25億元,即增至150億元,以配合信保局未來數年的業務增長,確保其繼續有效促進出口,政府同意信保局的建議。

我想強調,或有法律責任是指信保局在任何時間就其發出所有保單的最高負責總額,實際上信保局的賠償數字遠遠低於或有法律責任上限。例如在2004/05年度,信保局的賠償總額僅為3,389萬元。在發展業務時,信保局會繼續恪守審慎承保及管理風險的原則。

主席女士,我謹此提出議案。



2006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