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2006年撥款條例草案》修正案總目122分目000(即香港警務處「運作開支」)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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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就《2006年撥款條例草案》修正案總目122分目000(即香港警務處「運作開支」)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

  當局強烈反對涂謹申議員提出,取消對「投訴警察課」的撥款的修正案。

  過去數年立法會審議《撥款條例草案》時,涂謹申議員都提出相同的修正案。這個修正案並不會改善現行的投訴警察制度;相反,只會令市民投訴無門。

  目前,警務處的投訴警察課負責調查有關警務人員的投訴。該課與其他負責前�角u作及行動的組別,隸屬警務處內不同的部門,由不同的指揮官管轄,以確保調查是獨立、徹底和公正的。完成調查後,投訴警察課會把每項調查的詳細報告提交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審議。警監會有權要求投訴警察課呈交關於投訴個案的資料及文件;警監會委員可以會見證人,而委員及觀察員亦可親身觀察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工作。假如警監會對投訴警察課的調查有任何疑問或不滿,亦可要求投訴警察課作進一步的解釋或重新調查有關的投訴,甚至將個案連同警監會的建議提交行政長官。

  為進一步完善這個制度,當局在過去數年引進了一連串改善措施──其中包括開放部分警監會與投訴警察課的定期會議,讓公眾人士旁聽;以及在警監會下設立監察嚴重投訴個案小組,投訴警察課每月須就指定的嚴重投訴個案向小組提交進度報告。小組可就報告提出意見和質詢,並在有需要時約見證人。

  此外,自一九九九年九月開始,觀察員計劃亦進一步擴大。觀察員可以事先安排或以突擊方式,親身觀察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工作,包括會見證人、投訴人及被投訴人,以及到事發現場視察搜集證據的工作。目前,連同現任的警監會委員,觀察員的數目已達91名(19名現任委員及72名觀察員),大大加強了警監會的監察能力。觀察的次數,亦由一九九六年的26次遞增至二○○五年的327次。

  在二○○五年,投訴警察課接受了警監會的意見,一共就64宗調查的結果作出修改。警監會在覆檢個案時,往往會提出質詢和建議。投訴警察課通常都會接納有關建議,或就質詢提供令人滿意的解釋,以及就有關的建議和質詢作出跟進。雙方不能達成共識的個案少之又少,絕大部分時候整年都沒有一宗。由此可見警監會在整個投訴制度中已能發揮高度的影響力和有效的監察作用。

  主席,現行的投訴警察制度可以充分利用警務人員的專業知識及對警務工作的深入瞭解,就投訴個案進行調查;同時亦設有獨立而有效的監察和制衡機制,確保投訴得到公平和徹底調查。我們認為現時由投訴課負責調查,而警監會負責監察和覆檢,是恰當而有效的安排。

  剛才幾位議員發言的時候都提出兩個觀點。第一是自己人查自己人的觀點。他們說,雖然投訴警察課是獨立於其他部門,但都是警察,如果警察查警察是否會是不公平呢?大家不要忘記,警務工作是很專業的工作,就好像我們的醫生或我們的律師一樣。如果有人向醫務委員會投訴醫生,那麼調查小組是否一定要沒有包括醫生在內,他們的調查才算是公正呢?或者是一個律師被投訴,律師會的投訴小組一定要沒有律師才算是公正呢?我想最主要是調查小組採取一個客觀及公正的調查,才是最能夠令人信服的。

  另外一個觀點是,若沒有一個獨立的調查機制就是沒有效的,即這四千幾萬是枉費的,這點我是不同意的。大家看看事實,在過去十多、二十年來,自從我們有了這個機制以後,我們看到我們警察的服務水平是不斷提高。他們無論在處理案件、會見證人、及禮貌方面,我想全香港市民都是有目共睹的,這幾年我們警員的質素是不斷提高的。當然,除了我們在訓練各方面加強外;另一方面都是證明投訴警察是有積極的作用,而我們的投訴警察課做了大量的工作,在這方面提高我們警察的服務水平。

  在過去多年,警監會在審議投訴警察課的調查方面作出非常多的貢獻。警監會的主席和成員在建立一個獨立和具有公信力的監察制度上居功不少。最近發生的洩露資料事件誠然是大家不願看到的,但警監會正就事件作出果斷的跟進。我希望在此感謝警監會主席和各成員就此事付出的努力和承擔。當局會繼續在尊重警監會的獨立自主之餘,提供一切所需的支援。

  長遠來說,為了進一步改善現行制度,我們正草擬法例,以期把警監會轉為法定機構。這將可更清楚地釐定警監會的工作、職能和權力,從而進一步確立警監會的獨立性和透明度,以加強市民對投訴警察制度的信心。我們正徵詢警監會對草案內容的意見。之後,我們會諮詢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並盡快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若今日通過涂議員的修正案,我們的投訴警察課將不能繼續運作,無法接受和處理市民對警方的投訴。這絕對不符合公眾利益。所以,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我們,表決反對涂議員的修正案。

完

2006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