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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建造業僱主因欠薪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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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造業判頭黃文榮和由尹炳照經營的君暉設計工程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分別在觀塘和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三千元和一萬一千五百元。

  黃文榮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涉及款額約一萬八千九百元,因此被起訴。法院裁定他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予該兩名僱員。

  尹炳照亦沒有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為一萬二千六百元。

  《僱傭條例》第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2006年3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