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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商標(修訂)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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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計劃簡化兩類與商標有關的交易的註冊申請,以及釐清《商標規則》的若干條文。

  實行上述改善措施的《2006年商標(修訂)規則》(修訂規則)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刊登於憲報,並將於三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會。

  政府擬藉修訂規則,簡化簽署兩類與註冊商標轉讓和允許有關的申請手續,以便商標註冊處可為這兩類交易提供電子服務。

  目前規例規定,轉讓和允許的註冊申請及通知,須由交易雙方(或其代表)共同簽署,或提交證明這項交易的書面證據。

  政府擬藉修訂規則,簡化以上要求,使其中特定的一方(轉讓人或者作出允許的遺產代理人),均可以簽署有關申請或通知。這會簡化註冊的程序和節省時間。

  修訂規則亦釐清在商標註冊申請中,如果申請者所提供有關貨品或服務的說明不足夠,則商標註冊處處長(處長)應採取甚麼程序。

  修訂規則也包括其他的技術性修訂,例如處長就國際協定的貨品及服務分類的變更,所作出的公布方式,以及有關向處長提交文件的方式。

  經過立法會的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後,有關修訂會由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開始生效。




2006年3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