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執法機關在執行搜查令時盡量減低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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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執法機關搜查網頁寄存公司以取得其客戶的私人資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每季的搜查行動次數和被搜查的公司數目,以及有多少宗刑事檢控案件曾採用搜查所得的資料;

(二) 搜查行動旨在取得哪些類型的資料;

(三) 執法機關是否每次均有向有關公司提供搜查令的副本以供存檔;

(四) 執法機關會否要求被搜查公司不知會有關客戶其私人資料曾被搜查;若會,原因為何;及

(五) 當局有何措施減低搜查行動對網頁寄存公司的日常運作所造成的影響;若有,措施的詳情?

答覆:

主席女士:

  警務處、廉政公署和海關,在案件調查中搜查網頁寄存公司的情況如下:

(一) 當局並無備存有關個案的整體統計數字。

(二) 所查取的資料會因案件情況而異,較常見的包括登記人士的資料及戶口的運作紀錄等。

(三) 如被搜查的公司提出要求,執法機關會提供搜查令副本以供存檔。

(四) 執法機關若認為行動上有此需要,會要求被搜查公司不向有關客戶披露行動內容,以免妨礙調查工作。

(五) 執法機關在執行搜查令時,會盡量減低有關行動對被搜查公司的日常運作構成的干擾,例如在可行情況下,執法機關只會要求有關公司交出調查所需的資料,而無須在有關公司內進行實際的搜查行動。在有需要進行實際的搜查行動,而有關公司並非其調查對象時,執法機關會盡量預先通知有關公司的負責人,讓他們有足夠時間作出所需準備。



2006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