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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譚香文議員的提問及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收到投訴,指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社區會堂場地有被某些地區團體長期佔用或作牟利用途,而且當局更把部分社區會堂交予單一地區團體管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目前有多少個社區中心/社區會堂是由地區團體管理;
(二) 當局有否檢討現時的社區中心/社區會堂的場地租用/借用程序及規則,以期防止公共資源被濫用;若有,檢討的結果;若否,會否及將於何時進行檢討;及
(三) 當局會否向租用場地作牟利活動的團體收取較高的費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民政事務總署轄下一共有四十七個社區會堂和三十七個社區中心,其中的十一個社區會堂和三個社區中心交託予非牟利地區團體管理。在託管安排下,託管團體可充分利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設施,例如可盡量使用未租出的時段組織社區活動,以善用社區資源。此外,該署會因應情況,在某些使用率較低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讓託管團體根據指定的安排優先使用設施,以提高使用率。
(二) 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租用規則,是由區內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因應地區情況,與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處」)共同制定的。大部分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區議員、地區人士、區內互助委員會成員、區內學校代表、政府部門代表等;因此,由管理委員會參與制定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租用規則,可以照顧區內各方的整體需要。
為了善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資源,各區的管理委員會均會定期開會,討論或檢討區內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各方面的管理安排,包括處理租用申請的安排(如先到先得、抽籤、既定的優先次序等)、釐定租用時段節數的劃分和每個團體租用節數的上限、審批豁免場地費用的細節安排,以及違反租用指引的懲罰措施等。有關的管理委員會和民政處會就討論結果,修訂區內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租用規則,務使有關的安排能夠符合區內居民和團體對社區資源運用的期望。
(三) 政府一般採取的收費政策,是收費水平應足以收回提供有關物品或服務的全部成本;政府徵收的費用,大都是根據這項政策而釐定的。租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設施的收費,也是依照上述政策釐定,有關的收費水平大致上足以讓政府收回提供服務的成本。除非有關的申請符合豁免收費準則,否則獲准租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設施的團體須按既定的收費準則繳付費用。民政事務總署不會向個別團體或活動收取較高的費用。
完
2006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