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求委任為婚姻監禮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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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官由今日(三月二十日)開始,接受要求委任為婚姻監禮人的申請。
入境事務處發言人表示,符合《婚姻條例》(第181章)附表4所訂明的婚姻監禮人的資格條件(“資格條件”)第1及2段的律師及公證人可申請成為婚姻監禮人。
資格條件第3段訂明,任何人士如欲獲得委任為婚姻監禮人,均須完成登記官所指明的為施行《婚姻條例》而籌辦的培訓課程。為使申請人可符合資格條件第3段,登記官將在收到申請書後,以先到先得的方式,邀請那些符合資格條件第1及2段的申請人參加由登記官舉辦的培訓課程。
發言人補充說,有關怎樣申請成為婚姻監禮人的資料及婚姻監禮人的應有責任,載於名為《怎樣申請 - 成為婚姻監禮人》的資料冊內。申請書及上述資料冊可於入境事務處的查詢及聯絡組,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或任何一間婚姻登記處,香港律師會或香港國際公證人協會免費索取。申請書亦可在入境事務處網址www.immd.gov.hk下載。
完
2006年3月2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9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