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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改善香港的版權保護和豁免制度,政府今日(三月十六日)公布一套《版權條例》立法修訂建議。
工商及科技局發言人說:「該等建議已顧及社會和科技的最新發展,以及版權作品擁有人和使用者的訴求。」
發言人�L調:「我們的一貫目的,是為香港建立一個健全的版權保護制度,協助香港發展知識型經濟和創意工業。」
「然而,版權這課題一向極具爭議性。版權擁有人要求引入新訂的民事責任及刑事制裁,以加強版權保護。另一方面,社會大眾及版權作品業務使用者對實施刑事制裁和為版權擁有人增訂民事權利的建議存有疑慮,憂慮會窒礙資訊傳播和妨礙他們合理使用版權作品。」
「我們需要確保建議能盡量回應雙方的合理要求。」
經仔細考慮在二零零五年初進行的公眾諮詢,以及與相關代表團體廣泛磋商時所收集的意見後,政府就本港版權保護和豁免制度提出一套修訂建議。《2006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旨在落實這些建議。條例草案將於明日(三月十七日)刊登憲報,並於三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會。
就版權保護方面,條例草案提出的建議包括:
業務最終使用者刑責
維持現時業務最終使用者管有侵權複製品的刑責的適用範圍,即只涵蓋「四類版權作品」— 電腦程式、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以及音樂紀錄。
有鑑於出版業的關注,條例草案建議將頻密及嚴重的複製及分發侵權複製品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該罪行適用於在報章、雜誌、期刊或書籍發表的版權作品。
為回應對修訂建議可能為教學活動和業務運作帶來不良影響的關注,條例草案建議豁免非牟利或獲政府資助的教育機構,使其不受擬議的刑責所限;為某些情況提供法定免責辯護;以及通過規例訂定數量界限,在數量界限內的行為不會招致刑責(即「安全港」)。
董事/合夥人的刑責
為加強機構的問責性和鼓勵負責任的業務管治以防止業務最終使用者盜版行為,條例草案建議若法人團體或合夥機構的行為引致業務最終使用者刑責,負責機構內部管理的董事或合夥人,除非有證據證明他們沒有授權任何人作出有關的侵權行為,否則亦須負上責任。
假如沒有這類董事或合夥人,則在董事或合夥人的直接授權下負責有關業務的內部管理人員須負上刑責。
為僱員提供免責辯護及為某些專業人士提供豁免
有鑑於有意見關注到僱員因處於弱勢而難以拒絕其僱主要求他作出侵權行為,條例草案建議為僱員引入新的免責辯護條文。這些條文只適用於不能決定是否獲取、移除、使用該侵權複製品,或不能決定是否製作和分發該侵權複製品,以及不能影響該等決定的僱員。
某些專業人士例如律師和核數師,可能在其正常業務過程中需要管有或使用侵權複製品,條例草案建議最終使用者管有侵權複製品的罪行在此情況下不適用於這些專業人士。
規避科技措施
條例草案建議加入新條文,就規避用以保護版權的科技措施的活動提供民事補救。此等條文已顧及版權作品使用者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以及科研和科技發展的重要性。
經改裝的遊戲機控制台及其他規避工具能讓公眾使用或製作盜版物品。為打擊該等規避工具的銷售,條例草案建議將製作以供出售或出租、輸入或輸出以供出售或出租,或經銷任何規避工具,或提供商業性的規避服務,訂為刑事罪行。
版權擁有人採用的科技措施,有時會妨礙了在香港進行的一些合法活動。為了不影響這些合法活動,政府建議把防止取用平行進口的版權物品,或防止在接收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時錄影該等節目的科技措施,豁除於刑事保護範圍以外。
影片及漫畫書租賃權
電影業、音樂界及漫畫業認為,租賃活動的激增令他們損失從銷售及特許費用而得到的收入。為回應業界的關注,條例草案建議為影片及漫畫書引入租賃權,版權擁有人將可因其租賃權受侵犯而獲得民事補救。
在版權豁免方面,發言人解釋,《版權條例》將一些版權法例下允許的特定作為逐項列出,這種逐項列出的方式缺乏彈性,而且難以切合社會和科技轉變,以及新的使用環境帶來的需要。因此,條例草案建議為香港的版權豁免制度引入更多彈性。這些建議包括:
教育及公共行政用途的公平處理
目前使用版權作品的教育用途不單涵蓋課堂教學,還有互動和專題教學。版權作品的教育用途會繼續隨�荓郋リ隤k的轉變而演變。同樣,公共行政事宜亦日趨複雜,並強調政府必須作出適時的回應。現行《版權條例》下的允許作為,不足以應付這些新的使用環境。
條例草案建議在傳統逐項列出允許作為的方式之外,為教育及公共行政的目的而增訂一項一般性的豁免條文,即是「公平處理」的概念。
在決定怎樣的處理屬公平處理時,條例草案建議加入了一些非盡列的因素,例如該項處理的目的及性質,供法院考慮。例如,教師或學生為教授或修讀教育機構所開辦指明課程而公平處理某作品的作為,不屬侵犯版權。
增訂的允許作為
條例草案亦引入一項新的允許作為,以回應閱讀殘障人士在閱讀上的特別需要。另一項新的允許作為,則訂明如在車輛內播放聲音廣播的目的是讓有關車輛的司機取得公共資訊,則該作為並不構成侵權作為。
放寬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使用限制
根據《版權條例》,如平行進口的版權作品在世界任何地方發表只有或不足18個月,則在香港經銷或輸入任何平行進口的作品作私人和家居以外的用途,即屬刑事罪行。
有鑑於版權擁有人反對放寬平行進口,但多個社會界別則提出�L烈要求,支持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自由使用和流通。條例草案建議把構成刑責的期限由現時的18個月縮短至9個月。條例草案又建議,撤銷在業務中使用平行進口的版權作品需負的民事和刑事責任。然而,如該平行進口的版權作品是作商業經銷的目的,又或是擬作公開放映的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及音樂聲音紀錄、音樂視像紀錄,則上述的放寬並不適用,但教育機構或圖書館則不在此限。
再者,條例草案亦提出建議,提高執法的成效,以及改善版權審裁處的運作。
發言人強調:「政府有責任確保香港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符合國際標準、反映社會與科技的發展,以及顧及使用者的合理權益。然而我們亦了解,任何對版權條例的修訂都可能引起爭議,因為當中涉及的利益即使不是截然不同,亦是相當分歧的。」
「我們歡迎社會各界就條例草案提供意見,如符合公眾利益,我們會考慮修改條例草案。」
完
2006年3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