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登記選舉標誌四月十八日截止
***************

  如任何團體希望在二○○六年的登記周期內向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申請登記或修改已登記的名稱、名稱縮寫及標誌,或有任何個人希望申請登記或修改已登記的標誌,均須在四月十八日或之前提出申請。

  根據《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立法會)規例》(第541章,附屬法例M),候選人可以申請在立法會的換屆選舉及補選所用的選票上,印上指定詳情。這些資料包括訂明團體的名稱、名稱縮寫及標誌,示明候選人是「獨立候選人」或「無黨派候選人」的字樣,及候選人的標誌及個人照片等。

  雖然申請可以隨時提出,選管會發言人指出只有在法定截止日期前提交的申請,才可在該年的登記周期內獲得處理。

  他說:「四月十八日截止後提出的申請將於下年的登記周期處理。」

  選管會將根據條例的準則及程序謹慎審批有關申請。

  獲批准登記的申請詳情會在憲報公布,並放置在選舉事務處,在通常辦公時間內供市民查閱。

  申請登記表格可於選舉事務處及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亦可從選管會的網頁(www.eac.gov.hk)下載。

  如對申請程序有任何查詢,請致電選舉事務處熱線2891 1001。



2006年3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