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設立婚姻監禮人制度及一般修訂)條例》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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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設立婚姻監禮人制度及一般修訂)條例》("條例")修訂《婚姻條例》(第181章)的條文,由今天(三月十三日)起實施。

  該條例授權婚姻登記官委任婚姻監禮人,並容許婚禮可在任何時間及任何位於香港的地方(婚姻登記官或副婚姻登記官的辦事處("婚姻登記處")或條例所特許的禮拜場所除外)在婚姻監禮人主持下舉行。

  《婚姻監禮人委任事宜上訴委員會規例》(第181A章)("規例")為上訴委員會的組成及上訴委會員的運作訂定條文。該規例將由明天(三月十四日)起實施。

  入境事務處發言人今日表示,婚姻修訂條例實施後,婚姻登記官將發出《婚姻監禮人實務守則》,就婚姻監禮人的專業操守提供實務指引。在本月較後時間當該實務守則刊登憲報後,登記官將會開始接受那些希望成為婚姻監禮人的人士的申請。屆時,當局會在部分本地報章及入境事務處的網頁(http://www.immd.gov.hk)刊登公告,公布接受申請的消息。

  發言人補充說,在這期間結婚人士須繼續沿用現行安排,在婚姻登記處或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待第一批婚姻監禮人在本年第二季獲委任後,結婚的人士(包括那些已在婚姻登記處或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的人士)可聘用婚姻監禮人主持結婚儀式。



2006年3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4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