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拖欠工資被判罰款
**********
**********
一間名為The Park Language Group Limited的教育中心,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三月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元。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約一萬四千四百元,因此被起訴。法院裁定該名僱主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經法庭支付短付了的工資予其僱員。
《僱傭條例》第23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完
2006年3月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