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合約條文不能凌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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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房委會收回三個公屋建築地盤的一切事宜,其建築合約條文絕對不能凌駕破產法律。

  房屋署發言人說:「由於該三個公屋建築地盤的總承建商,已被債權人入稟清盤,房委會未能根據合約條文向總承建商欠薪的工人直接支薪。」

  發言人在回應今天(三月八日)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房屋)陳鎮源與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及一�議Q總承建商拖欠薪金的直接僱員會晤,商議解決欠薪事宜,作上述表示。

  他解釋說︰「雖然根據房委會與總承建商的建築合約條文,房委會在勞工處處長證實承建商拖欠工資時,可直接代為向總承建商直接僱用的工人支付欠薪,但由於有債權人現正申請總承建商清盤,有關合約條文不能引用,任何合約條文與有關破產法律有抵觸者都會被法庭視為違反公眾政策而無效。」

  發言人強調,房委會任何行動,都必須有法律理據,以及不能影響房委會利益。

  他說︰「根據現行法律,若有債權人申請總承建商清盤,所有合約條文和有關破產法律有抵觸者,均屬無效。所以房委會必須依法辦事,不能向被總承建商拖欠薪金的直接僱員支付欠薪。」

  發言人補充說︰「總承建商建築工人追討欠薪事件當晚,我們聽取了不同建議,在經了解事情和尋求法律意見後,認為不能超越法律框架去辦事。」

完

2006年3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