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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固定網絡電訊商在屋苑鋪設電訊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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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投訴,指他們轉換電訊服務商的申請獲得接納,並終止原有電訊服務合約後,有關的電訊服務商以不能在其屋苑鋪設該服務商本身的電訊網絡為理由,拒絕提供服務,亦沒有就對他們帶來不便及損失作出任何賠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每年當局接獲類似上述情況的投訴個案數目;當中沒有獲得電訊服務商賠償的個案數目,以及所涉電訊服務商拒絕向申請人作出賠償的原因;及

(二)  有否任何懲罰性條款,以防止電訊服務商雖然不能在某些地區鋪設電訊網絡,仍然接受市民申請在該等地區提供電訊服務;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現時有部分固定網絡電訊商雖然已經將網絡鋪設至某屋苑範圍內或大廈的公用電訊設備室內,但礙於餘下一段短短的入屋線路因大廈設施出現「瓶頸」問題或其他技術性原因,需要向大廈電話線系統的擁有人(通常是另一家電訊商、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或發展商)租用入屋線路,才能為客戶提供服務。倘若上述電話線系統內並沒有可接駁到申請人單位的未用線路可供租出,有關電訊商便無法為該申請人提供服務。然而,在一般情況下,該電訊商會取消該份申請,讓申請人能繼續在原址獲得原有電訊商的服務,避免服務中斷。若由於該電訊商因程序出錯以致申請人的原有服務被中斷,電訊管理局(電訊局)會介入並與有關電訊商協調,使申請人能恢復使用原有的電話號碼並繼續獲得服務。

(一) 過去三年,電訊局處理消費者因上述情況而未能在預計日期獲得個別電訊商提供服務的投訴數字分別為2003年八宗、2004年一宗以及2005年兩宗。其中已知始終不能獲得個別固定網絡電訊商提供服務的個案分別為2003年四宗及2005年一宗,而2004年則沒有這類個案。據電訊局了解,相關的電訊商在未能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情況下,均無條件取消有關申請。由於電訊局並沒有參與電訊商與申請人就賠償方面的討論,該局沒有相關資料。

(二) 根據《電訊條例》第7M條,電訊服務持牌人在提供或獲取電訊網絡、電訊系統、電訊裝置、顧客設備或服務時,不得作出誤導性或欺騙性的行為。若證實持牌人違反第7M條,電訊管理局局長可對持牌人施加多種罰則,包括罰款、向公眾披露、持牌人刊登更正啟示及作出警告。依據《電訊條例》第36C條,罰款金額可高達20萬(初犯)至100萬(再犯)不等。



2006年3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