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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攜犬進入公眾遊樂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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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八日)立法會會議上黃容根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書面答覆(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代答):

問題:

  《遊樂場地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BC)第12條規定,“如遊樂場地設有告示禁止狗隻或無人牽領的狗隻進入,則任何人不得違反該告示所載的條款,將任何狗隻帶進該遊樂場地或容許任何狗隻停留在該遊樂場地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每個地方行政區內分別設有和沒有設有上述告示的公眾遊樂場地的名稱、有關告示的具體規定及禁止狗隻進入的原因;

(二) 過去三年,每年分別有多少人因違反上述規定而遭警告或檢控;及

(三) 過去三年,當局有否計劃設立容許市民攜犬進入的公眾遊樂場地;若有,曾考慮哪些地點、所採用的選址準則和有關計劃的進展?

答覆:

主席女士:

  現就黃議員的提問答覆如下:

(一) 現時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共有六個指定場地容許市民攜犬入內,分別位於中西區的山頂花園、九龍城區的九龍仔公園、葵青區的葵涌青山公路休憩處、馬會興盛路遊樂場、清譽街花園及長環街休憩花園。其他康文署轄下的公園及遊樂場均設有「請勿攜犬入內」的告示。有關告示沿用兩個前市政局的政策,目的在於維持遊樂場地的環境壎秅峇洉M了有不少遊樂場地使用者因被狗隻滋擾而作出投訴的情況。近年來,康文署不時收到公眾人士要求開放公園、遊樂場及休憩場地供市民攜犬進入活動。署方對這些建議持開放態度,會尋找合適場地,並會諮詢有關區議會、分區委員會及地區人士的意見。在獲得有關區議會、分區委員會及地區人士支持下,便會開放更多合適場地容許市民攜犬進入。

(二) 過去三年總共有108位人士因違反《遊樂場地規例》而遭受檢控,分別在二○○三年有27位,二○○四年有39位及二○○五年有42位。在同一時期,因違反上述規例而遭口頭警告的市民則有25000多個,平均每年約有8500個。

(三) 過去三年,康文署建議於灣仔區的黃泥涌休憩花園、深水鶧洈澈n昌公園、荔枝角公園及油尖旺區的櫻桃街公園和油麻地配水庫遊樂場開放部分設施供市民攜帶狗隻進入。但由於有關建議未能獲得有關分區委員會或區議會的支持,所以未能推行。然而,在葵青區區議會的支持下,康文署在該區增設了三個狗隻活動區,分別位於葵涌青山公路休憩處、馬會興盛路遊樂場及清譽街花園內。康文署亦有計劃於兩個策劃中的休憩用地開放部分地方容許市民攜帶狗隻進入。這兩項工程分別在荃灣第50區深井鄰舍休憩用地及北區第28區粉嶺/上水鄰舍休憩用地,並預計於二○○七年中動工及二○○八年竣工。

  由於公眾對於開放場地容許市民攜犬入內持有不同意見,康文署必須平衡市民各方面的實際需要,並審慎考慮環境壎矷B公眾健康及設施管理等問題。具體而言,該署會考慮下列情況以決定是否開放場地供市民攜帶狗隻進入:

* 地區人士有明確的要求;
* 獲得有關區議會/分區委員會的支持;
* 休憩設施使用率相對較低而狗隻的存在不會對其他遊人造成滋擾;
* 不會對附近環境造成滋擾;及
* 該場地有清潔員工及備有水喉設施,以進行日常清潔工作,保持場地清潔壎矷C



2006年3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