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三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二讀《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
眾所週知,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對我們能否有效打擊罪行和保障公共安全,至為重要。而《基本法》第三十條保障通訊私隱的條文,也訂明有關機關可為公共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目的,對通訊進行檢查。
就截取通訊而言,有關的討論可以追溯到一九九六年的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的有關截取通訊的報告書及其後的發展。至於秘密監察,公眾的關注主要源於二○○五年四月和七月區域法院判決的兩宗有關秘密監察的案件。去年八月,當局宣布將會立法規管秘密監察行動。其後,我們表示會把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兩項課題一併處理。我亦明確承諾,會在本立法年度上半年提交立法建議,並且希望在本立法年度內立法。我們一直朝�茬o兩個目標努力。
在二○○五年的最後一季,我們就立法建議的主要項目,與立法會議員和有關各方討論及交流意見,並在擬訂立法建議時,予以詳細考慮。其後,政府在二○○六年二月一日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有關規管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立法建議的文件,並在二月七日、十六日、二十一日以及三月二日和七日一連五次的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向議員解釋有關建議,並就議員於所提事項提交了回應文件。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是基於當局於今年二月提交的立法建議而擬備的。條例草案建議的機制,就截取通訊來說,與一九九六年法改會有關截取通訊的報告書及一九九七年有關該題目的白紙條例草案所提出的建議大致相符;而我們亦已考慮到最近數月進行諮詢時所收集的意見,令建議更臻完善,包括引入更多的保障措施。
條例草案旨在規管由公職人員或由他人代公職人員進行的截取通訊行為,以及規管公職人員使用或他人代公職人員使用監察器材。條例草案包含六個部分和五個附表。條例草案的要點如下:
首先,在涵蓋範圍方面,建議只限於政府機構。這反映社會的普遍共識,認為有關法例應首先規管政府機構。
條例草案第一部就初步事宜訂定條文,包括對條例草案中所用的若干詞語作出界定。其中,「截取通訊」是指在通訊傳送的過程中,由並非該通訊的傳送人或傳送對象的人查察該通訊的任何內容。至於「秘密監察」則指為任何特定調查或行動的目的而使用監察器材進行的有系統的監察,而該等監察是在有關目標人物有權對享有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下進行的。此外,在條例草案下,秘密監察被進一步分為「第一類監察」(即侵擾程度較高的秘密監察)及「第二類監察」(即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
條例草案第一部亦規定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的授權,只有是為了防止或偵測嚴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並在有關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是與該目的相稱的情況下,方可發出。這符合《基本法》第三十條所訂明,有關機構可以對通訊進行檢查的兩項條件。
條例草案第二部,載有禁止的條文,規定除非有關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行為是依據訂明授權進行的,或屬指明的類別,否則公職人員不得直接或透過任何其他人,進行任何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行為。
條例草案第三部載有關乎訂明授權的條文,包括關於委任授權當局的條文,以及關於申請不同類別的訂明授權的程序的條文。所有截取通訊及「第一類監察」的授權,將由一名由原訟法庭法官出任的小組法官發出,有關法官將為數三至六名。「第二類監察」的授權則由有關執法機關的部門首長所指定、職級不低於等同高級警司的職級的人員發出。條例草案亦對續期事宜作出規定。每次發出或獲續期的授權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個月。第三部亦訂明在緊急情況下的授權方式。此外,在指明的情況下,可以以口頭方式,申請發出授權或將授權續期;在授權失效之後,部門的人員可向小組法官申請發出器材取出手令,以取回監察器材。
條例草案第四部載有與「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有關的條文。專員由行政長官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委任,負責監督部門及其人員遵守條例草案所指明的有關規定的情況。設立專員,目的是提供一個獨立的監督機制,進一步防止任何濫用的機會,令私隱的權利受到多一重的獨立保障。
專員除會檢討執法機關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亦會兼具處理投訴的職能。若該等投訴成立,專員可命令政府向申請人作出賠償。專員也須向行政長官提交周年報告,報告的文本亦須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為確保專員能有效執行其職能,條例草案規定,他可向公職人員及其他人要求提供資料,並可要求各部門的人員就該等部門處理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個案擬備報告。
條例草案第五部就部門進行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制訂進一步的保障措施,包括規定進行定期檢討,及訂定條文,保護根據條例進行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取得的成果。
我們長久以來的政策,是不以截取電訊取得的材料作為法院程序中的證據。條例草案第五部的條文反映了這政策,訂明截取電訊取得的成果,不可獲法院接納為證據,亦不可提供予任何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此外,亦不可在任何法律程序中發問任何傾向顯示該等事宜的任何問題。不過,條文並不禁止為確保公平地就任何罪行進行審訊而作出的披露。
第五部的條文亦規定,保安局局長須為就條例草案訂定的事宜向各部門的人員提供實務指引的目的,發出實務守則。
條例草案第六部載有雜項條文及就若干條例作出的相應修訂。
由此可見,條例草案已就各相關事項作出詳盡的規定,所提議的立法架構所包含的保障相當全面,跟英美澳的做法不遑多讓,甚至在某些方面更加優勝。
條例草案如果獲得通過,其建議設立的制度將會比現行和迄今討論過的其他各項機制都更好,並在保護香港市民的通訊私隱的權利、及確保我們能打擊罪行及保護公共安全方面的需要之間,取得恰當平衡。
主席,我們非常感謝立法會眾多議員在過去,尤其是過去幾個月,就這個課題給予我們的意見。當然,我們在條例草案進行立法程序時,會繼續考慮議員及其他相關團體的意見,並在有需要時作出修訂建議。我可以向大家保證,我和我的同事會全力以赴,與立法會緊密合作,希望盡快完成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
完
2006年3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