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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三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生死及婚姻(數碼影像)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生死及婚姻(數碼影像)條例草案》(以下簡稱為「條例草案」)。
現時規管生死及婚姻登記的法例主要有:
(一) 《民航(生死及失蹤者)條例》(第173章);
(二) 《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
(三) 《出生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第175章);
(四) 《死亡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第176章);
(五) 《婚姻條例》(第181章);及
(六) 《商船(海員)條例》(第478章)。
大致來說,這些法例訂明有關生死及婚姻登記的紀錄只可以紙張或微縮膠片形式儲存或備存。因此,入境事務處(以下簡稱為「入境處」)人員基本上須以紙張檔案或微縮膠片的形式處理有關的紀錄。這種運作模式既耗費人力物力,也妨礙了新服務的推廣,尤其是電子服務的推行。
為繼續改善服務及提高運作效率,入境處正發展全新資訊系統策略第三期計劃,其中兩個主要項目是個案簡易處理系統及電子記錄計劃,預計可在二○○六年年底前完成。在推行這兩個項目後,入境處可以數碼影像形式或同時以數碼影像及電腦數據的形式備存生死及婚姻登記的紀錄及處理相關申請。屆時,大部分與入境事務有關的服務,均可透過電子媒介提供,例如以電子方式預約服務、提交申請和繳付費用等,而處理巿民有關申請的時間更可縮短。
為了使入境處可以電子方式備存生死及婚姻登記的紀錄及處理相關的申請,我們有需要修訂現時規管生死及婚姻登記的法例。因此,我們建議修訂有關法例。條例草案對上述六條法例提出修訂,主要目的是:
(一) 賦權生死登記官及婚姻登記官以數碼影像形式,或同時以數碼影像及電腦數據的形式,備存各類生死登記冊、擬結婚通知書及結婚證書;
(二) 賦權登記官在以數碼影像形式或同時以數碼影像及電腦數據的形式儲存現存的有關紀錄後,銷毀或以其他方法處置相關的紙張或微縮膠片紀錄;
(三) 廢除有關備存登記簿及微縮膠片的條文,因推行新的儲存方式後,有關條文將不再適用;以及
(四) 就其他相應修訂作出規定,例如容許結婚證書的數碼影像列印本可獲法庭接受為證據。
我們希望可以進一步善用科技去配合社會的發展和回應巿民大眾對政府服務質素不斷提升的期望。若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入境處便可更全面地透過電子方式去處理各項與入境事務相關的申請,而市民亦可更迅速地獲得有關的服務。舉例說,當條例草案獲通過後,巿民可以透過電子方式更快捷地申請生死及婚姻紀錄的副本。除了電子方式外,巿民仍可選擇以傳統方式遞交這些申請。
主席女士,條例草案的建議修訂對於改善入境處的運作模式和服務水平至為重要。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支持及盡快通過條例草案。
完
2006年3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