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下為今日(三月八日)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財政司司長唐英年的書面答覆:
問題:
立法會研究有關滅貧事宜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上月發表報告,當中建議政府向在職貧窮家庭提供財政援助,例如租金和交通費津貼。另一方面,財政司司長在上月發表政府財政預算案時表示,會試行在天水圍、東涌及北區為有經濟需要並已完成僱員再培訓局全日制課程的學員,提供短期交通費支援,鼓勵居住在較偏遠地區而非正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失業人士重投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試驗計劃的詳情,包括實施日期、如何決定哪些地區納入該計劃、如何決定哪些學員"有經濟需要"、"短期"指多久、會否限制受助人選乘的交通工具、發放交通費支援的方式、估計每年涉及的公帑開支和受助人數目,以及預計該計劃在扶貧方面有甚麼成效;
(二) 有何措施防止僱主相應減低僱員在獲發交通費支援期間的工資;及
(三) 鑑於小組委員會建議向在職貧窮家庭提供長期財政援助,為何試驗計劃的對象只限於已完成有關課程的失業人士而不是在職貧窮家庭,而且只適用於上述3個地區而不是所有偏遠地區,以及為何交通費支援只是短期發放;當局有何其他計劃協助在職貧窮家庭?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有關的試驗計劃將由僱員再培訓局執行及管理。該項計劃將於本年四月起在元朗區(包括天水圍)、離島區(包括東涌)及北區試行,為居於上述三區有經濟需要並完成僱員再培訓局全日制或就業掛u課程的學員,提供短期交通費支援,鼓勵居住在較偏遠地區的非綜援失業人士重投工作。
上述交通費支援的具體審批及發放工作,將由該三區內開辦僱員再培訓局全日制或就業掛u課程的培訓機構負責。由於該項計劃的對象為有經濟需要的非綜援受助人,故申請人須經經濟狀況審核,至於具體的審核和發放津貼安排,再培訓局會參照社會福利署深入就業援助計劃的經驗及準則,並制訂一套守則予參與的培訓機構跟隨。在運作程序上,一方面要盡量減省不必要的繁瑣步驟,但另一方面亦須避免濫用,使資助能有效地惠及有需要的人士。為避免一些參加者獲得雙重津貼,本地家務助理特別津貼獎勵計劃及深入就業援助計劃的參加者不能同時受惠於此試驗計劃。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將可在畢業後的四個月內,因應求職面試的地點遠近及次數,或受僱後首月的交通費實際支出,獲發放適量的津貼或免息貸款金額,以每人1,500元為上限。有關之資助將不設工作地區或交通工具方面的限制,以增加學員在尋找工作時的靈活性。
據2005年數字顯示,該三區合資格的學員約有6,700人,但並非所有學員均有經濟需要及跨區就業。我們初步估計受惠人數不少於1,500人,但實際受惠人數可因應計劃推出後的反應再作調整,目前並沒有設定上限。試驗計劃的預算經費約為270萬元。有關計劃將於推行半年後檢討。
(二) 在考慮向居住於偏遠地區人士發放交通津貼時,除了財政影響,我們必須顧及以下四項考慮:
(i) 正如提問指出,發放長期津貼可能令僱主壓低獲發津貼者的工資;
(ii) 有關計劃需具針對性,以幫助在經濟上真正有需要的人士,及避免濫用;
(iii) 我們需顧及對居住於"非偏遠地區"的人士是否公平;及
(iv) 有否其他更有效的介入措施(如透過整體公共交通車費下調,或其他幫助低收入家庭的措施)。
有見及此,我們建議試行短期交通費援助,協助居住在較偏遠地區而有經濟需要的非綜援失業人士求職及支付受僱後首月的交通費開支。
(三) 財政司司長得悉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於二月十日通過有關在職貧窮的報告,司長亦於二月十五日就報告中的各項建議作出了初步回應,並承諾將與立法會通力合作,務實地就改善現行政策謀求共識。
就增強經濟援助方面,我們會在顧及公共財政量入為出及避免削弱工作意欲的前提下,考慮如何能最有效地為低收入僱員增加工作誘因,包括如立法會所建議,進一步檢視現行「豁免計算入息(“DE”)」安排。至於二月二十二日所公布的財政預算為非綜援失業人士提供的交通費支援,亦回應了立法會有關在職貧窮的報告中建議發放津貼,協助低收入家庭的求職者參加求職面試(報告第5.22段)。我們會參考推行試驗計劃的經驗,考慮如何能進一步推行有關計劃。
完
2006年3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