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旅行社專業責任風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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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楊孝華議員的提問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的答覆:

問題:

  關於向旅行社提供專業責任風險保障,以及協助他們向旅遊業賠償基金申請發還墊支費用和在遇事時,代外遊旅行團團員聯絡旅遊保險公司,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有旅行社因無法負擔高昂的保費而沒有購買專業責任保險,而旅遊業賠償基金至去年底已滾存超過4億2,000萬元,當局會不會考慮動用該基金,為旅行社集體購買責任保險,以加強對參加外遊旅行團的市民的保障;

(二) 鑑於當外遊旅行團遇事時,旅行社會先行墊支費用以便團員盡快獲得救援,但事後需經繁複的手續,才能獲旅遊業賠償基金發還已墊支費用,當局會不會考慮簡化有關的手續;及

(三) 會不會規定參加旅行團的市民必須購買旅遊保險,並須向旅行社提供保單副本,以便旅行社在團員遇事時可代他們聯絡保險公司;若會,預計何時實施;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一如所有商業運作,旅行代理商有責任按其運作需要,採取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包括是否購買責任保險,以減低索償時的財務風險。雖然購買專業責任保險是旅行代理商的風險管理決定,但亦取決於保險業市場是否有提供該類保險服務。政府會繼續提醒業界應根據其營運的風險及需要,購買有關保險,及協助他們與保險界就購買有關保險進行商討。我們現正與旅遊業及保險業研究旅行代理商集體購買專業責任保險的可行性,以及建議對旅遊業界及消費者的影響。

  「旅遊業賠償基金」(「賠償基金」)是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條例」)及《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額及罰款)規則》(「規則」)成立的。條例和規則清楚訂明基金的目的是為因參加旅行代理商安排的外遊旅行服務而蒙受外遊費損失的旅客提供特惠賠償;及為參加旅行代理商舉辦的外遊活動時發生意外引致傷亡的旅客提供緊急經濟援助。基金的款項是由外遊團費所徵收的0.15%印花徵費收集而來的。若要改變基金的現有用途,容許動用基金協助旅行代理商購買責任保險,便需修改現行法例。政府認為此建議必須經過謹慎考慮和諮詢後才可作決定。

(二) 條例和規則訂明,在參加旅行代理商舉辦的外遊活動時發生意外引致傷亡的旅客或獲其授權的人士或遺產代理人可向基金申請特惠賠償。特惠賠償可支付包括在意外地方涉及的醫療費用(最高十萬元)、當地殮葬或運送遺體返港的費用(最高四萬元)及親屬前往探問的費用(最多二名,每名最高二萬元)。條例和規則亦清楚列明提出申請時的程序及要求,當中包括申請必須由旅客本人或獲其授權的人士或遺產代理人提出,方可獲得處理。由上述申請人在現時的法定機制下提出的申請,一般可在兩星期內獲發賠償,若旅行代理商在意外後墊支了費用向傷亡的旅客提供緊急服務,而未獲得有關的旅客授權向基金申請特惠賠償,根據現行條例及規則,基金不可以支付該等賠償予有關旅行代理商。

  我們知悉過去曾有旅行代理商在意外後墊支了費用,但事後�狾]上述申請程序而未能從基金取回有關的墊支費用。我們認為假如在旅行代理商能確實提供證據,證明其因協助傷亡的旅客而墊支了基金特惠賠償可支付的項目,旅行代理商應該可以向基金申請發還有關費用。就此問題,我們已邀請香港旅遊業議會(議會)根據過往的經驗就基金的賠償範圍及申請手續,提出改善建議。我們會考慮議會的建議,檢討是否需要修改有關條例及規則。

(三) 無論是參加旅行團的旅客或自行出外旅遊公幹的人士,我們都鼓勵旅客按個人需要購買旅遊保險。我們相信由旅客評估自己的需要及每次外遊的風險,自行決定購買個人旅遊保險是合適的做法。旅遊業界正與保險業商討,設計一些簡單易明並且能提供基本保障的旅遊保險產品,方便旅客選購。政府、議會和消委會亦會繼續教育公眾購買旅遊保險的重要性。

  根據過往經驗,如旅客能和旅行代理商合作,在旅行團出發前向旅行代理商提供其旅遊保險資料,一旦意外發生時,旅行代理商可迅速地統籌救援和善後工作。為此,議會於二○○二年發出通告,提議旅行代理商在旅行團出發前,要求旅客購買最少包括緊急撤離、傷殘及死亡賠償的旅遊保險,並向已購買保險的旅客索取保單資料備案。

  由於旅遊保險資料涉及旅客的個人私隱,旅行代理商只能勸喻而不能強制要求旅客提供有關資料。政府、議會和消費者委員會會加強這方面的教育工作,鼓勵旅客向旅行代理商提供他們的旅遊保險資料。

  政府將會在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內引入新的「旅行保險代理人」類別的建議,鼓勵旅行代理商登記為旅行保險代理人,讓他們可以向旅客售賣旅遊保險。該建議落實後可更方便旅客購買旅遊保險。

完

2006年3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