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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消防用水或食水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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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務署今日 (三月四日) 提醒市民,從消防設施取水作非救火用途或非法經由未經水錶量度的內部供水系統取水,屬違法的行為。

  該署發言人說:「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罰款可達五千元。」

  發言人指出,過去一年內,有七名違例者因非法從消防設施取水作洗濯及非消防用途而被定罪及罰款五百元至三千三百元不等。

  另外,有七名承建商因非法利用位於屯門、天水圍、何文田、北角、赤柱、荃灣及元朗街上消防栓或水管的水作建築用途,被定罪及罰款一千元至四千元不等。

  他續說:「此外,還有五十九名違例者因非法經由未經水錶量度的內部供水系統或政府支水管取水而被定罪,判罰款三百元至四千元不等。」

  去年除上述個案外,還有其他違例事件涉及水務設施條例及水務設施規例。發言人提醒市民須遵守水務設施條例及規例,切勿以身試法。



2006年3月4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4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