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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僱主被判罰欠薪款額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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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處提醒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不可支付少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予其傭工,否則會違反《僱傭條例》,可被檢控。

  最近一名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李麗冰因短付工資予其傭工,被勞工處檢控,日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六千元。

  該名僱主在傭工受僱的四個月期間,沒有按照二○○四年簽署僱傭合約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三千二百七十元--支付薪酬,先後短付了約四千元,因此被起訴。法院裁定該名僱主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經法庭支付短付了的工資予其傭工。

  勞工處發言人今日(三月四日)說:「勞工處設有一套有效機制,協助被剝削法定權益的外籍家庭傭工。我們致力執行《僱傭條例》,如有足夠證據,必定會提出檢控。 」

  他續說:「僱員如遭僱主拖欠工資,應盡快向勞工處舉報,協助調查和舉證,以保障其法定權益。」

  本港外籍家庭傭工的規定最低工資由去年五月十九日起調高五十元,即由每月三千二百七十元增加至三千三百二十元。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2006年3月4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1時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