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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舜記建築工程公司的東主陳舜記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三月三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八個星期,緩刑一年執行。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張建宗歡迎有關裁決。他說:「這是過往十二個月內第四名僱主因拖欠工資而被判監禁,反映法庭越來越重視欠薪個案,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在二○○二年,本案的僱主拖欠一名僱員工資,經勞工處轉交勞資審裁處判決,勞審處法官裁決該名僱主須分期清付欠薪予僱員。但是,涉案的僱主沒有依照勞審處判決支付欠薪,該名僱員遂於二○○五年向勞工處舉報,並答應出任控方證人;而勞工處搜集的證據顯示該名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該名僱員,涉及兩個月的工資共一萬五千七百五十元,因此被起訴。在法庭判決前,僱主已全數清付所有欠薪。
張建宗說:「僱主有責任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勞工處正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加強巡查及檢控。為阻嚇欠薪的僱主,立法會通過將有關的最高刑罰由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增加至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他續說:「勞工處致力打擊違例欠薪的僱主。去年被定罪的違例欠薪傳票共587張,較二○○四年上升16%。有關建造業僱主違例欠薪方面,去年被定罪的傳票共141張,較二○○四年上升22%。」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該處的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和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會被檢控。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一百零九B及C條,緩刑須視作一項監禁刑罰。若被告在緩刑期間因觸犯任何可懲處監禁的罪行被定罪,獲緩刑執行的監禁刑罰將可能即時執行。
完
2006年3月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