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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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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兩名員工港幣84,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早前向一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則計行因拖欠其兩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84,159.29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港幣2,000元予積金局,作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



2006年3月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