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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就劉慧卿議員動議議案「實施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建議」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剛才民政事務局局長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已經就他們的政策範圍的事項解釋了政府的立場,在餘下的時間我希望向各位議員簡述保安局對人權委員會中提及的一些建議的回應。
基本上,政府已經在較早前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提交的第二次報告中詳細交代有關事項,但今天我會扼要地重申幾個重點之外,亦會就個別項目的最新發展簡單說明特區政府如何跟進工作,以確保我們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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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認為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並沒有權力,確保投訴警方個案的調查工作,得以妥善和有效地進行。另外,委員會仍然關注到投訴警方行為不當的個案繼續由警方負責調查,會影響調查結果的公信力。
就委員提出的意見,我們希望強調,負責調查涉及警務人員不當行為的投訴警察課,是完全獨立於警方其他行動和支援單位的,並且受警監會緊密監察和覆檢該課所處理的投訴個案。警監會屬於獨立的非紀律部隊組織,由社會各界的非官方人士組成,成員包括各界專業人士、立法會議員、申訴專員或其代表等。警監會設有由全職人員運作的秘書處,負責協助警監會執行各項工作。
我們已制定有效的制衡措施,以確保投訴獲得徹底、公平、公正的處理。投訴警察課須就每宗投訴擬備詳細調查報告,並把報告提交警監會詳細審核。如果警監會成員對任何調查有疑問,可以會見投訴人、被投訴人和證人。警監會也可以要求投訴警察課提交有關投訴個案的任何文件或資料。警監會成員可進行突擊或預先安排的視察,以監察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工作。警監會若不滿調查結果,可以要求投訴警察課解釋有疑點的地方,或重新調查投訴個案。此外,警監會可就任何投訴個案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並提出認為適當的建議。由此可見,警監會顯然有足夠的能力,以確保調查工作妥善和有效地進行。
我們在這些年來更採取多項措施,以提高現行制度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具體來說,我們推行了「觀察員計劃」,委派已卸任的警監會成員和一些社區領袖擔任觀察員,進行預先安排或突擊的視察,以監察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工作。警監會亦成立了特別小組,負責監察嚴重的投訴個案,投訴警察課須就小組選定的個案,每月提交進度報告。小組也可在投訴警察課就調查個案作出總結前,要求該課澄清進度報告中的有關事項。
為了進一步改善現行的制度,我們正擬備法律草案,把警監會改為法定組織。我們正徵詢警監會對草案內容的意見。之後,我們會諮詢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並盡快正式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截取通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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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截取通訊是不可或缺的執法工具,而我們已於二○○六年二月初發表我們規管執法機關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的立法建議的要點,並就此與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進行了三次會議,也和其他相關人士和團體交流意見。正如我較早前所指出,我們將於三月八日向立法會提交《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就截取通訊而言,我們的建議與一九九六年法改會有關截取通訊的報告書及一九九七年有關該題目的白紙條例草案的建議大致相符。此外,我們亦加入了額外的保障措施。
我們這套建議提供一個全面的架構,規管執法機關在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兩方面的行動。當中也參考了包括公約和其他有關的國際條文和法例,引進了多項重要的保障措施,在保障個人通訊私隱的權利,及保障公眾安全的需要兩者之間,達至平衡。與我們現行的機制,以至立法會及公眾曾討論的機制相比,都是一項很大的進步。
在擬備這些建議時,我們已考慮立法會及各相關團體的意見。我們會與立法會議員充份配合,以儘快審議這項條例草案。希望在各方的共同合作下,有關草案可在本立法年度內得以通過,令執法機關能有效履行其保護公共安全和維持治安的職責。
至於《截取通訊條例》方面,其所訂的程序及準則在許多情況下會令執法機關無法有效運作,而且該條例並未有提供如獨立監察機構的保障。此外,《截取通訊條例》的適用範圍並不包括秘密監察,而秘密監察是非常重要的執法工具。由於該條例存在許多缺點,我們認為現時的立法建議遠為優勝。我們希望大家能集中討論我們提出的條例草案,提供穩固的法律基礎,讓執法機關繼續有效地保護市民,也能更好地保障市民的通訊私隱。
和平集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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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求公眾人士在使用公共地方時,要合理地互讓互諒。而在梁國雄及其他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一案中,終審法院亦指出,和平集會的權利同時亦意味�茯F府有明確的責任,須採取合理和適當措施,以確保合法舉行的集會能和平進行。終審法院亦接納通知制度是有需要和是合乎憲法的。終審法院裁定上訴人在公眾遊行舉行前未有遵照法例的規定通知警務處處長,又不理會警方已發出的警告的罪行是成立的。至於法院在判詞中就其他有關事宜的意見,執法人員在其日常職務中亦已予充份參考。
當局一貫的政策目的,是要在保障個人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的權利,以及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之間,保持一個合適的平衡。其實,示威遊行已成為香港人生活的一部份。在一九九七年七月至二○○六年一月期間,共有18 628次公眾集會和遊行在本港舉行。其中警方只就二十一宗提出反對或作出禁止,而當中九項集會或遊行活動經更改路線、地點或規模後,最終仍能舉行。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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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須強調,《基本法》第三章是本港保障各種基本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憲制根本。《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特別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及表達等自由。《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律第383章)更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本港的規定,以成文法訂立法律依據。
特區政府完全瞭解到,這些自由和權利是現今社會不可或缺的原素。我們會嚴格依法施政、維護香港居民的人權和自由。我們過往的成績,我相信市民是有目共睹的。
主席女士,特區政府非常重視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意見,如果日後的建議是切實可行及合適本港社會整體利益,我們一定會採取行動予以落實。劉慧卿議員的動議原意我們是充份理解的,但其中提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將來可能提出的意見,我們認為並不是謹慎的做法。
本人謹此陳詞。
完
2006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