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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議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通過議程所印載,以我名義提出的第一項議案。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十日批出為期九年十一個月的新專營權給城巴有限公司(「城巴」(港島及過海路線)、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新大嶼山巴士」)及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九巴」)。城巴、新大嶼山巴士及九巴的新專營權分別將由二零零六年七月一日、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及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6至32條列出利潤管制計劃的條款,就專營巴士公司在其會計年度內可賺取的准許收益作出規定,有關的准許收益是以專營巴士公司在有關會計年度內的固定資產平均淨值按其專營權所指明的百分率計算。根據該條例第5(3)(b)條,除非立法會藉決議排除應用該等條文,否則利潤管制計劃將適用於新的專營權。
現時,所有現有的巴士專營權皆沒有准許收益的安排。我們在與城巴、新大嶼山巴士及九巴討論是次的新專營權時,已清楚表明新專營權不會有准許收益的安排。事實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十日批出的巴士新的專營權亦沒有准許收益的安排。就此,我們須使《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7、28、29和31條不適用於上述的新專營權,而第26、26A、30和32條則會繼續適用,原因如下:
(甲) 第26條為隨後各條文所使用的詞語作出定義;
(乙) 第26A條規定在確定與《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或專營權有關的經營成本或與服務相關的開支時,經濟罰則的款額不得予以考慮;
(丙) 第30條使政府得以在專營權內,就專營巴士公司為其專營權或與專營權相關而使用或持有的固定資產,指明折舊率及剩餘價值;
(丁) 第32條列明財政司司長可規定專營巴士公司須提供有關經營公共巴士服務的帳目和其他資料。
我謹此陳辭,動議通過有關的議案,使利潤管制計劃不適用於城巴有限公司的新專營權。謝謝主席。
完
2006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