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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將提交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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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口頭答覆:

問題:

  上月九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行政長官於去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與《基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不一致,而《電訊條例》第33條亦與《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有關條文不一致。然而,法庭將上述判決暫緩六個月生效,以免在新法例訂立前出現法律真空。當局表示會加快訂立規管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的新法例。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每個執法部門在去年分別進行了多少次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行動;

(二) 有沒有計劃以白紙條例草案形式諮詢公眾;若有,詳情是甚麼;若沒有,原因是甚麼;及

(三) 有沒有評估在新法例訂立前,執法部門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行動的合法性會否再次受法律挑戰;若有評估,結果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在二○○六年二月九日的裁決,有三個主要部分。扼要來說,法庭──

* 駁回一項申請,該申請要求宣布行政長官沒有指定日期實施《截取通訊條例》,是非法及違反其職責的作為;

* 裁定行政長官在二○○五年七月作出(並於二○○五年八月五日刊憲)的《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行政命令)是合法作出的,但就《基本法》第三十條的目的,並不構成一套「法律程序」;以及

* 宣布《電訊條例》第33條,在授權或容許取用或披露任何訊息的內容的方面屬違憲。

  法庭認同若執法機關不能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則上述宣布帶來的任何法律真空,會對本港法治構成真正威脅。法庭因此命令有關宣布暫緩六個月生效,以在期間制定法例糾正有關情況。法庭宣布,儘管其作出了裁決,《電訊條例》第33條及行政命令在法院該命令當日起計的六個月期間內,是有效及具法律效力的。

  當局在二○○五年八月頒布行政命令的同時,亦宣布將立法規管秘密監察行動(其後亦包括截取通訊),列為須優先處理的工作。自此,基於有需要盡早訂立有關法例,我們就建議的要點諮詢了有關各方的意見,並同時全速準備草擬法例。

  根據一九九六年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有關截取通訊的報告書的建議、一九九七年有關截取通訊的白紙條例草案、《截取通訊條例》,和較早前所收集到對建議機制的要點的意見,我們在二○○六年二月一日發表了我們的立法建議。其後,就我們的建議,與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共進行了三次會議,並就議員在討論中所提出的問題提供了解釋與作出了澄清。我們亦繼續會見有關的各方,聆聽他們就建議的意見。

  我們的諮詢對象的一項主要關注,是草擬中的法例有需要盡快提交立法會。我很高興向各位報告,行政會議已批准將《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條例草案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會於今天內向各位議員發出。我衷心希望能和各位議員的合作,令條例草案可以盡快訂立為法例,使本港的安全和治安可繼續受到有效保障。

就問題的三部分,答覆如下:

(一) 執法機關已對二○○五年最後三個月的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的個案,進行了快速的覆檢。有關個案的數字如下:

— 截取通訊:178宗
— 秘密監察:170宗

  我們亦承諾在二○○六年二月二十日起計的三個月內,點算有關的個案數目。有關資料會在稍後提交保安事務委員會。

(二) 我們就截取通訊的立法建議並非是全新的,而是基於一九九六年法改會的建議、一九九七年就截取通訊的白紙條例草案,以及《截取通訊條例》。我們在未來數月立法會審議條例草案時,會繼續聆聽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三) 法院宣布《電訊條例》第33條及行政命令,在法院該命令當日起計的六個月期間內,繼續有效及具法律效力。我們得到的意見,是執法機構在有關期間內,分別按照有關的法例及行政命令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將繼續是合法的。相信議員知悉,暫時有效期的宣布,是一項上訴中的事項,我們不會推測上訴結果,但有關上訴顯示了及早通過條例草案的需要。



2006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