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規管上市公司發布股價敏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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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答覆:

問題:

  據報,有上市公司盈科保險集團有限公司在去年11月公布,該公司截至去年9月底的首三季盈利約為1億500萬元,該公司在本年1月停牌,其後公布因沒有使用新會計準則,以致錯報盈利,實際盈利應為801萬元,較先前公布的款額大幅縮減九成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總共有多少宗個案涉及本港上市公司公布了錯誤或具誤導性的股價敏感資料,並在其後作出修正;當局就這些個案曾採取甚麼調查行動,以及有多少宗個案所涉的上市公司被監管機構處分或檢控;

(二)有沒有評估上述個案對本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和投資者利益的影響;若有,結果是甚麼;及

(三)如何避免同類個案再次出現,會不會考慮修改相關法例以加強規管(例如加強罰則、訂立罰款制度及讓投資者可索償),以及訂立「投資者衍生訴訟權」,讓小股東可代表上市公司,控告相關的公司管理層及失責者?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在現時的規管制度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營運的監察者,負責市場的規管工作,以及執行有關的法定要求。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是市場的前線監管機構。所有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必須遵守聯交所制定的《上市規則》,《上市規則》訂明了上市公司首次公開招股的要求和上市公司的持續責任,包括持續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責任。若有違反聯交所《上市規則》的情況,例如發布錯誤或具誤導性的股價敏感資料,聯交所可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修正。聯交所亦可施加非法定制裁,例如公開指責和批評的公開聲明等。

  此外,根據在二零零三年四月生效的《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上市公司須將根據《上市規則》發出的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送交證監會存檔。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2及384條,如任何人在送交證監會法定存檔中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證監會可行使其法定權力,進行調查及搜集證據。違反者可受到刑事罰款或監禁的制裁。

  根據聯交所的資料,在二零零三至零五年間,約有一千間上市公司,聯交所曾就38宗懷疑在港上市公司公布錯誤或具誤導性的股價敏感資料的個案進行調查,在所有的38宗個案中,有關上市公司均有在其後作出修正。聯交所向其中四宗個案的公司或人士施加制裁。

  根據證監會的資料,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證監會已就22宗懷疑上市公司披露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的個案進行調查,並就當中3宗個案進行檢控。其中有兩宗案件的人士被定罪。

(二)我們當然不希望這類個案在香港發生,但這些乃屬個別事件,事實上,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有非常穩固的基礎,而國際及本地投資者對我們的金融市場充滿信心,大家從香港市場的交投活躍情況可見一斑。無論是市場成交額、首次上市集資額,以至市場總值,在去年均創新高。二零零五年市場總成交額達四萬五千二百零四億港元。市場總值在本年二月更超越九萬億港元,就是連海外投資者也對香港市場投下信任的一票:海外投資者的交易一直穩佔香港股票市場總成交金額百分之三十五至四十。從以上資料可見,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仍然相當穩固。但我們絕不會自滿,並會繼續推行改善措施,以確保規管制度有利於建立公平、公開及具透明度的優質市場。

(三)事實上,現行的制度已為投資者提供多重保障。有關投資者索償方面,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81條,任何人因他人作出與市場失當行為有關的作為而蒙受金錢損失,可行使民事訴訟權向有關人士索償。該等市場失當行為包括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以誘使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

  至於投資者衍生訴訟,《2004年公司(修訂)條例》內的相關條文已於去年七月十五日生效,大大加強對股東的保障,包括容許小股東代表公司提起法定衍生訴訟,控告對公司做出不當行為的人士。該條例亦賦權法院向其權益蒙受不公平損害的公司成員判給損害賠償。

  至於罰則方面,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條和298條,任何人知道某些資料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莽顧有關資料是否虛假或具誤導性而披露、傳遞或散發該等資料,而該等資料可能會誘使他人買賣證券,即屬於市場失當行為,可受「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民事制裁或受刑事檢控。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可施加的民事制裁包括交出款項令和取消資格令等。若受刑事檢控,一經定罪,可判罰款1,000萬港元及監禁十年。

  為了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和維護投資者利益,我們會繼續與監管機構通力合作,完善監管機制。其中一項重點工作就是賦予主要上市要求法定地位,讓證監會向違反法定上市規則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級人員直接施加民事制裁,或通過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民事研訊程序或刑事檢控,處理違反法定上市規則的案件。

  為進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財務匯報的質素以保障投資者利益,政府在去年六月向立法會提交了《財務匯報局條例草案》,以成立財務匯報局,調查上市公司及集體投資計劃的核數師的專業不當行為,以及就該等公司及計劃的財務報告進行查訊,以檢視報告是否遵從有關的法律、會計及規管規定。政府當局會繼續全力協助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該條例草案,以期盡早成立財務匯報局。我們預期成立財務匯報局以後,可加強調查的獨立性。由於這獨立的調查機構將被賦予更有效的法定調查權力,因而能提升調查的成效,有助進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質素。

  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