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監管旅遊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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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譚香文議員的提問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的答覆:

問題:

  關於監管旅遊代理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行法例有沒有規定旅遊代理商必須購買責任保險;如有,規定的詳情;如沒有,原因是甚麼;

(二) 為免旅行代理商藉結業逃避支付賠償的責任,當局會不會規定遭法庭命令清盤的旅行代理商的持牌人在一段時間內不得出任持牌人;如會,規定的詳情;如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三) 為提升旅遊業的服務質素,當局會不會規定旅行代理商的持牌人必須具備一定的管理和營運旅行社經驗,並須定期接受專業持續進修;如會,規定的詳情;如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旅行代理商條例》(條例)現時並沒有規定開辦旅行團的旅遊代理商必須購買責任保險。一如所有商業運作,旅行代理商有責任按其運作需要,採取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包括是否購買責任保險,以減低遭索償時的財務風險。

  為加強旅行代理商管理營運風險及對旅客的保障,香港旅遊業議會(下稱「議會」)於二○○二年發出指引,規定營運外遊旅行團的旅行社只可與外地持牌或合法註冊的服務供應商交易。議會亦於二○○五年一月發出兩份有關保障旅客安全的文件,包括「外遊組團社對香港以外合作夥伴之要求」及「團隊安全質量監察表」。前者建議旅行代理商與香港以外的接待社及旅遊服務供應商合作時,須向對方提出一連串與安全有關的基本要求。後者建議接待社、當地導遊、香港領隊在展開行程之前及行程當中,須採取一連串保障旅客安全的監察措施。議會會繼續監察外遊旅行社有否遵守有關要求,以助減低營運風險。

  購買專業責任保險屬旅行代理商的風險管理決定,亦取決於保險業市場是否有提供該類保險服務。政府會繼續提醒業界應根據其營運的風險及需要,購買有關保險,及協助他們與保險界就保障範圍進行商討。我們現正與業界研究強制旅行代理商購買專業責任保險的可行性及對旅遊業界及消費者的影響。

(二) 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註冊主任)須根據《條例》第11條及12條審批旅行代理商牌照的申請,當中的審批條件包括申請人或負責管理有關的旅行代理商業務的人(統稱申請人)是否「適當的人」。考慮該些人是否「適當的人」時的考慮因素包括該些人士—

(1) 曾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因涉及欺詐、舞弊或不誠實行為的罪行而被定罪;
(2) 曾否因違反《條例》任何條文的罪行而被定罪;
(3) 是否未獲解除破產人身份或正進行清盤中;及
(4) 在其他方面是否屬「適當的人」。

  申請人須按《條例》要求在遞交牌照申請時填報破產及清盤紀錄。註冊主任不會簽發旅行代理商牌照予未獲解除破產人身份或正在清盤中的申請人。現時的審批制度亦沒有規定曾遭清盤的持牌人在一段時間內不得再出任持牌人,但需根據「適當的人」考慮因素審批。正如很多相關行業亦沒有類似的規定。

(三) 在現時規管旅行代理商的架構下,旅行代理商註冊處根據《條例》的規定,負責簽發旅行代理商牌照;議會則負責規管行業日常營運。根據議會《組織及章程大綱》的規定,所有旅行代理商必須於其每一個營業地方僱用最少一名經理,而該名經理須在其最近五年的工作中,最少有連續兩年與旅行社運作有關的實際工作經驗。這規定確保旅行代理商的日常營運能符合基本行業要求。

  政府及議會一向十分重視培訓工作,以提升旅遊業界的專業性,為旅客提供高質素的服務。議會並沒有硬性規定旅行代理商持牌人必須定期接受培訓,以免為行業設定過份嚴苛的要求,阻礙業界的發展。議會不時舉辦各類培訓課程及業界交流活動,鼓勵各階層的旅遊業從業員參與,提升專業技能。

完

2006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