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圍集團成員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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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名年齡由三十二至四十三歲的男子今日(二月二十八日)在區域法院分別因收受外圍賭注及洗黑錢的罪名成立,各被判處入獄兩年零三個月至四年不等。

  案情透露,警方有組職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根據搜集得來的資料作深入調查,於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採取一項代號「戈壁」的反收受外圍賭注行動。

  行動中,警方在八鄉水頭村拘捕該四名男子,並檢獲面值約五百五十萬元的馬纜紙和波纜紙,以及十四萬元現金。

  他們其後被落案控告收受外圍賭注及洗黑錢的罪名。

  四名被告於二月二十五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罪成。當中兩名三十六及四十歲的被告被判處收受外圍賭注及洗黑錢的罪名成立,而其餘兩名三十二及四十三歲的被告則被判處洗黑錢的罪名成立。

  另外,警方亦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向法庭申請將四十歲被告的犯罪得益充公。


警察公共關係新聞公布第七號



2006年2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