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安全駕駛是專業小巴司機應有駕駛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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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劉江華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專線小巴的營運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在香港島、九龍及新界經營的專線小巴中,以「分帳方式」計算司機工資(分帳制)的各有多少,分帳制專線小巴佔全港專線小巴總數的百分比,以及採用分帳制的營辦商數目;

(二)除了分帳制及受薪制外,專線小巴司機是否有其他工資制度;及

(三)會否考慮盡快將全港專線小巴司機的工資制度統一為受薪制,以防止一些分帳制專線小巴司機為求盡量增加載客人次而超速駕駛,妄顧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7條的規定,所有專線小巴服務營辦商必須取得運輸署發出的客運營業証,以經營有關的專線小巴路線組合。客運營業証的條款訂明營辦商必須聘請司機駕駛提供專線小巴服務的公共小巴,以確保營辦商能有效監管其專線小巴服務的質素。

  現時全港九共有120個營辦商經營147個專線小巴路線組合,當中有六個營辦商(5%)純粹以「分帳方式」計算司機工資,未有聘請有關司機駕駛提供服務的小巴。這六個營辦商共營運六個路線組合,分別有壹個及五個組合在九龍和新界區運作。上述路線組合的營辦商純粹以「分帳方式」計算司機工資及未能遵守聘請司機的規定,原因是他們未能在服務投入或重組業務時及時完成公司化的程序,或牽涉其他股東糾紛。

  運輸署一直密切留意上述情況,並已督促所有專線小巴營辦商必須嚴格遵守聘請司機的客運營業證條款。有關的營辦商已承諾於2006年中之前完成相關程序,以符合客運營業證的條款。

  根據運輸署的了解,除了受薪制及分帳制外,亦有部分的專線小巴司機是以合營股東的形式參予專線小巴服務的營運。

  安全駕駛是每一位司機應有的駕駛態度,職業司機更是在任何情況下均有責任小心駕駛,保障乘客與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專線小巴司機的薪酬制度與他們的駕駛態度不應有直接關係。營辦商一方面應該遵守上述必須聘請司機駕駛提供專線小巴服務的公共小巴的客運營業證條款,另一方面亦應享有靈活性以訂定合理的司機薪酬安排,並採取適當而有效的措施,從而監管專線小巴司機的操守及服務的質素與安全,故此政府並沒有計劃統一專線小巴行業的司機薪酬制度。

  就提高公共小巴司機的安全意識及專業操守而言,我們會繼續透過立法、加強執法、教育和宣傳等多個範疇的工作,確保公共小巴服務的安全水平。



2006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