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八題:監管廣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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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楊孝華議員的提問及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上月九日,一間公司在多份報章刊登一則不具名及看似專題報道的廣告,內容指稱某些與其公司業務構成競爭的電氣產品具有潛在危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研究該廣告的內容是否屬實;若有,研究的結果為何;
(二) 過去三年,有關當局接獲多少宗關於廣告內容失實的投訴;處理這些投訴的程序和結果;現行法例如何規管廣告的內容,以及法庭對刊登失實廣告的人可施加甚麼懲罰;及
(三) 當局現時如何監管報章和雜誌的廣告內容,以及會否加強監管;若會,有關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曾研究可能是楊議員所指的有關廣告內容,發現廣告內所述的各項潛在危險與消委會在二零零四年就數款相類產品(即經常於吃火鍋時使用的單頭便攜式電磁爐)所進行全面測試的結果不符。該次測試的結果顯示,所有樣本於安全、性能及容易使用程度方面均達滿意水平。基於公眾關注,消委會現正考慮再次測試有關產品。機電工程署亦會繼續密切監察於香港出售的家庭電器,以確保符合《電氣產品(安全)規例》。
(二)及(三) 所需的資料載於附件。
完
2006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