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主網頁
立法會四題:旅遊業賠償基金
*************

  以下為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周梁淑怡議員的提問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的答覆:

問題:

  上月底,一家開業已30年並有六間分店的旅行代理商突然結業,約有200名顧客受影響。據報,除了購買酒店加機票組合或參加旅行團的少數顧客,可向旅遊業賠償基金申領特惠賠償外,其餘大部分顧客因只購買機票而不符合有關申領資格,故此未能獲得任何賠償。鑑於市民透過旅行代理商購買機票日趨普遍,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不會考慮修訂法例,擴闊旅遊業賠償基金的保障範圍,以包括透過旅行代理商只購買機票的顧客?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旅遊業賠償基金(下稱「賠償基金」)可為因參加旅行代理商安排的外遊旅行服務而蒙受外遊費損失的旅客提供特惠賠償,賠償金額的上限為外遊費的百分之九十。該條例第32A(2)條清楚界定「外遊旅行服務」需包括至少以下兩項服務:

(i)   從香港開始往香港以外地方的載運服務;
(ii)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住宿;
(iii) 在香港以外地方,由旅行代理商安排的旅遊活動。

  該條例亦訂明賠償基金來自從上述外遊旅行服務費中徵收的印花徵費,而印花徵費為外遊費用的0.3%。若消費者只惠顧上述其中一項服務,例如只透過旅行代理商訂購機票,則不屬於法例所界定的「外遊旅行服務」;因此無須繳付任何印花徵費,亦不會享有賠償基金的特惠賠償。此情況等同於消費者直接向航空公司訂購機票或直接向外地的酒店預訂住宿一樣,並不屬於賠償基金保障範圍內。

  對於有建議把賠償基金的賠償範圍擴大,以包括只透過旅行代理商訂購機票的顧客,我們認為在作出任何決定前,必須審慎考慮各方面的問題,例如擴飭d圍後可能對賠償基金所增加的風險,及對印花徵費水平造成的影響。政府已經就此問題邀請香港旅遊業議會(議會)因應旅遊業現時的運作模式、責任、風險承擔、成本、消費者保障等情況,研究是否需要擴大賠償基金的保障範圍。政府亦要求議會研究是否需要為旅行代理商代訂機票服務訂立行業指引,以監管旅行代理商代訂機票的運作,包括收取訂金的水平及出票期限等。我們期望議會在研究這些問題時諮詢其會員及與航空公司和消費者委員會商討。在收到及考慮議會的報告和建議後,我們會決定是否需要擴大賠償基金的保障範圍。



2006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