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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規管纖體美容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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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麟議員的提問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的書面答覆:

問題: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的一項調查發現,纖體公司往往以誇張的言詞遊說市民參加纖體療程。這些療程的收費可高達五萬元,但功效成疑,甚至有市民遭灼傷腿部。此外,消委會正草擬一份《美容業營商守則》,就營商手法、服務質素等事宜向業界提供指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關當局去年接獲多少宗關於美容/纖體療程引致受傷的投訴;

(二) 當局預計不具法律效力的《美容業營商守則》會起甚麼效用;及

(三) 有否計劃立法規管纖體儀器的使用和銷售、儀器操作員的專業資格和操守、纖體公司使用藥物和化學品的事宜、纖體廣告的內容和推銷手法,以及纖體服務的收費水平和模式等事宜;若有,計劃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以下是經濟發展及勞工局經徵詢壎芮盓Q及食物局後的綜合答覆 –
 
(一) 在二○○五年,壎芵p並沒有收到關於美容/纖體療程引致受傷的投訴,而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則收到38宗有關投訴,其中30宗與美容療程有關,其餘8宗則與纖體療程有關。上述個案涉及接受服務後皮膚出現敏感、腫痛或印斑。

(二) 有關的《美容業營商守則》(《守則》)剛完成草擬。《守則》涵蓋服務質素、投訴處理及預繳式收費等範圍。消委會在草擬《守則》的過程中,一直緊密諮詢業界,而負責草擬的工作小組,除召集人由消委會擔任外,其餘11名成員全部為美容業代表。業界代表承諾會積極推廣並遵守《守則》。因此,消委會有信心《守則》有助提升美容業的服務水平。

(三) 現時並無特定法例規管纖體美容服務,但消費者仍受一般消費保障法例保護,包括:

(i)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這條例賦予本港法庭權力,可拒絕執行以至修訂有關商品銷售或服務供應的消費者合約中不合情理的條款;

(ii)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 這條例訂明服務供應者有責任在合理的時間內, 謹慎地以合理水平的技術去提供服務;及

(iii) 《貨品售賣條例》- 這條例規定銷售商在售賣商品時,須遵守一隱含的條款, 就是所供應的商品已達到適合銷售的品質,而除非買家已有足夠機會檢查商品,否則買家有權拒收損壞的商品。

  壎芮盓Q及食物局表示,壎芵p在二○○四年開始逐步推行「醫療儀器行政管理制度」,制度的目的是為管理醫療儀器的銷售及使用,而非為纖體儀器而設。有關醫療儀器的定義是參考「全球協調醫療儀器規管專責小組」所建議的定義而訂定的。一件儀器只會在製造商所指的原擬用途如涉及身體結構的實質改變的情況下,才會被視為醫療儀器。

  就使用藥物方面,壎芮盓Q及食物局表示,根據現行的《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就藥物的供應、配發及使用等作出規管。根據有關法例,須處方的藥物只可由註冊醫生負責處方及建議予有需要的人士使用,或須由註冊藥劑師在驗明醫生發出的處方後方可配發,其他受管制的藥物則只可以於註冊藥房內供應。



2006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