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拖欠工資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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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記運輸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二月九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五千五百元。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約七萬元,因此被起訴。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2006年2月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