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支付資訊科技項目合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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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支付合約費用予資訊科技項目承辦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政府部門以何準則決定是分階段還是在整個項目完成後才付款;這兩個付款安排在行政程序和涉及的政府部門數目方面的差異;按付款安排分類,政府部門在過去三年批出的資訊科技項目合約數目;

(二) 由項目完成至付清合約費用通常需時多久;及

(三) 會否制定措施,加快付款予承辦商,以免中小型企業因資金周轉問題而放棄承辦項目;若會,措施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各政府決策局及部門(政府部門)會視乎項目合約期的長短、合約價值及承辦商建議的項目工作分期計劃等,以決定個別項目的付款形式。在過去三年內,合約期超過十個月或價值在港幣50萬元以上的資訊科技項目多數採用分階段的安排付款。

  於每個資訊科技項目進入開展階段之前,政府部門與承辦商會就計劃規劃及品質規劃達成協議,釐定各項目階段所需服務和產品的質量及其接收方法。在每個項目階段期間,政府部門按照雙方同意的規劃去接收承辦商所交付的服務及產品。在完成一個項目階段後,承辦商會發出有關該項目階段的發票與政府安排付款。

  不論是分階段或一次過形式付款,付款的行政程序均沒有分別。有關部門會將經證明的發票及付款文件送交庫務署安排付款。

  過去三年(即二○○三至二○○五年間),各政府部門共批出1,042個資訊科技項目。其中666個項目是以分階段形式付款予承辦商,而其餘376個項目是在整個項目完成後一次過付款予承辦商。

(二) 政府在收到發票後會於30天內付清款項。我們沒有各政府部門由項目完成至付清合約費用所需時間的資料。

(三) 為協助承辦商包括中小型企業的資金周轉,於二○○五年十二月批出的「優質資訊科技服務常備承辦協議」設立了多種付款形式,除了「完成整個項目」及「分階段完成項目」此兩種付款形式外,政府部門亦可按承辦商所付出的人力資源,安排按月或定期付款。



2006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