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委任諮詢或法定組織成員
******************

  以下為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余若薇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政府規定,諮詢或法定組織的非官方成員一般不應擔任同一職位超過六年,以及同一人一般不應同時擔任超過六個委員會的委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現任行政長官上任至今,當局委任諮詢或法定組織成員的數目;

(二)在第(一)項所述成員中,有否委員已在同一委員會擔任成員超過六年、或在有關委員會擔任同一職位超過六年、或同時擔任超過六個委員會的委員;若有,請列出該等委員會的名稱,以及有關委員的名稱、職位、委任日期、服務年期和被委任的原因;及

(三)有何措施確保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在委任諮詢或法定組織非官方成員時嚴格遵守上述規定?

答覆:

主席女士:

(一)由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即行政長官履新當日)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當局一共委任了1,323位諮詢或法定組織的成員。他們的委任由行政長官或有關委任當局作出。

(二)在1,323名獲委任的成員中,有87位在現時任期屆滿當日會在同一委員會擔任成員超過六年,當中有72位會在有關委員會擔任同一職位超過六年;另外有14人同時擔任超過六個委員會的委員。該87名在同一委員會擔任成員超過六年的委員的委任詳情(包括有關委員的姓名、委員會名稱、擔任職位、委任日期、服務年期和委任原因),載於附件一。至於72名在有關委員會擔任同一職位超過六年的委員,以及14名同時服務超過六個委員會的委員的委任詳情,分別載於附件二及三。

  沒有遵守「六年任期」規定的主要原因包括:
(i)一些現任非官方成員在某些範疇所具備的專長或經驗,對於委員會的有效運作是不可或缺的;
(ii)在更替期間(例如:在同一時期數名成員的任期行將屆滿)繼續委任現任成員,可令委員會的工作保持連貫;
(iii)根據法例或慣例有權提名代表加入某個組織的團體持續提名同一人為成員;
(iv)按照慣例,委任擔任某些職位的人士為某特定委員會的成員(例如:委任區議會主席和副主席為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成員)。

  沒有遵守「六個委員會」規定的主要原因包括:
(i)一些人士在某些範疇所具備的專長或經驗,對於某一委員會的有效運作是不可或缺的;
(ii)委任某些現任成員繼續出任某一委員會的委員,可保持連貫;以及
(iii)委任擔任某些職位的人士出任某一委員會的委員,有利委員會有效運作。

  當局現正積極採取措施,確保委任盡量符合「六年任期」和「六個委員會」的規定。舉例來說,從附件三可見,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有14人擔任多於六個委員會的成員,其中五人其後向某些委員會請辭或在某些委員會的任期屆滿後不再連任,因此他們現時只擔任六個委員會的成員。我們會繼續採取適當措施,處理那些不依循「六個委員會」和「六年任期」規定的個案。

  有一點必須澄清,委任諮詢及法定組織非官方成員須遵守「六年任期」規定,即這些組織的非官方成員不應出任同一職位超過六年。如成員獲委任擔任同一委員會的不同職位(例如主席或副主席),則會視為「新」的任命,而六年任期會重新計算。

(三)「六年任期」和「六個委員會」的規定是委任諮詢及法定組織成員的一般指引。我們已提醒決策局和部門在作出委任時,必須遵守這些規定。除「六年任期」和「六個委員會」的規定外,我們亦須考慮有關組織的職能和職責以及其有效運作,以確保能委任最適當的人選。鑑於這些組織的情況各有不同,決策局/部門在委任其轄下委員會成員時,間或會認為有必要及適宜破例不依循「六年任期」和「六個委員會」的規定。不過,偏離規定必須有理可據和顧及個別委任情況。



2006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