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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非牟利機構進行物業估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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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香文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新會計準則,政府和以法團或有限公司形式註冊的非牟利機構(例如醫院、職業訓練局、大學、辦學團體及社會服務機構等)須一如其他公司,每年聘用估價師為其持有的物業進行估值,並把價格變動計算入盈利之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聘用估價師對非牟利機構造成財政壓力,當局會否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磋商,免卻非牟利機構進行物業估值,以紓緩它們的財政負擔;若會,詳情為何;及

(二)若當局不會進行磋商,原因為何及會否考慮資助非牟利機構聘請估價師;若否,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會否協助非牟利機構,避免其股東或會員因物業估值成本過高而不按照新會計準則進行估值,以致審核有關機構帳目的核數師在其報告內表達保留意見;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香港會計師公會的理事會獲賦權發出規定任何會計師須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的會計準則。因此,政府當局在擬備此答覆時曾諮詢該公會的意見。

  香港會計師公會表示,《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包括所有《香港會計準則》)是為應用於所有牟利機構的通用財務報表而擬備。至於非牟利機構除應用其據以成立的法例所載列的任何匯報規定外,也可在適當時採用這些會計準則。

  《香港會計準則》第16號「物業、機器及設備」適用於為供應貨品或服務或為其他行政目的而持有的物業。《香港會計準則》第16號訂明,任何機構可選擇以成本模式或重估價值模式記錄已在帳目確認的物業。換言之,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16號,某機構是否每年重估其物業價值,視乎其自行選擇的會計政策而定。物業價值的增幅通常會在權益帳之儲備項中反映,而非撥入收支表。值得注意的是,為強調非牟利機構(相對於牟利機構而言)的不同目的,非牟利機構一般來說會擬備「收支表」,而非「損益表」。

  《香港會計準則》第40號「投資物業」適用於為賺取租金收入或作資本增值用途而又並非由業主佔用的物業。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40號,有關機構可選擇以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在資產負債表內記錄投資物業的價值。倘選擇採用成本模式,有關機構仍須估算投資物業的公允價值,並在財務報表的附註披露該價值。

  《香港會計準則》第16及40號均沒有強制規定機構必須透過專業估值師作估值。該兩號準則只鼓勵(而不是規定)有關機構根據合資格專業估價師的估值來估算物業的公允價值。有別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情況,物業價值的資料在香港較容易獲取,因此機構可決定是否採用此等資料或尋求專業估值師的服務。而且,鑒於此等公開數據的數量,一般機構均能以較相宜的成本聘請估值師提供基本的估值服務。

  此外,香港會計師公會指出兩項近期發出的準則均有助紓緩非牟利機構的匯報負擔-

(a)公會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曾就《香港會計準則》第16號作修訂,以准許慈善、政府補助及非牟利機構在過渡至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時以當時的帳面值確認物業,以後再選擇採用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作記錄;及

(b)公會於二零零五年八月發出《中小型企業財務報告總綱及準則》,以紓緩符合使用該等總綱及準則資格的較小型企業的匯報負擔。該等總綱及準則准許有關機構使用成本模式記錄物業價值。

  鑑於上述原因,香港會計師公會認為並不存在資助非牟利機構聘請專業估值師的問題。



2006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