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警方有進行呼氣測試的指引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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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鄭經翰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本年一月有懷疑酒後駕駛人士涉及交通意外,警員到場後並無即時以手提檢查呼氣測試器量度他體內的酒精濃度(俗稱「吹波仔」),而是在該人召喚的七人私家車到場後在車內為其進行測試。雖然該人的第一次測試結果顯示其體內酒精濃度超過法定限度(超標),但警員再為其進行兩次測試的結果均再無出現超標情況,而警方其後亦沒有就其有否酒後駕駛繼續進行調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警方有否指引訂明進行「吹波仔」的程序;若有,上述個案的測試安排是否符合有關程序,以及涉案人士有否獲得特殊待遇;

(二) 懷疑酒後駕駛人士可否選擇進行「吹波仔」的地點,以及可否在警署或肇事現場以外的地點進行「吹波仔」;及

(三) 懷疑酒後駕駛人士一般須進行多少次「吹波仔」;若須進行多於一次,警方如何處理出現不同測試結果的情況,以及是否有較「吹波仔」更精確的現場測試方法?


答覆:

主席女士:

  警方有指引訂明在何種情況下需要進行呼氣測試以及有關的程序。至於問題提到的個別案件,鑑於調查工作尚在進行中,以及私隱問題,故此我們不便作出評論。

  進行呼氣測試的地方由警員決定,他在作出決定時會考慮到現場的情況,例如是否安全及有足夠地方進行測試。接受測試人士必須在警員要求進行呼氣測試的地方或附近,或警員指明的呼氣測試中心、警署或醫院提供樣本。

  現時法例沒有規定駕駛人士需接受多少次呼氣測試,若呼氣樣本不足以進行測試,警員可要求接受測試人士再提供呼氣樣本。但假若呼氣樣本足以進行測試,除非現場警員有理由相信儀器有問題,否則警方不會要求駕駛人士再進行呼氣測試,故此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有不同測試結果的情況。現時沒有資料顯示有其他更精確的現場測試方式。警方會繼續留意測試酒精方法的發展。



2006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