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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立法建議提交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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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已制定立法建議,為執法機關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兩種行動提供法例基礎,並提供多項保障措施,以保障私隱和防止出現濫用的情況。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二月七日)午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闡述有關立法建議。

  李少光說:「有關建議適當地平衡了保護個人通訊私隱,以及防止或偵測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

  政府在制定建議時,參考了一九九六年法律改革委員會的諮詢文件和報告書、一九九七年的白紙條例草案以及所收到的意見、《截取通訊條例》、實行普通法的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應法例,和過去幾個月當局與有關各方交流時聽取的意見。

  李少光說:「我們收集立法會及其他有關各方對立法建議要點的意見後,會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鑑於社會一般有共識,希望盡快制訂有關新法例,因此建議新法例的涵蓋範圍限於政府機構。待政府仔細研究法律改革委員會就秘密監察預期會進一步作出的建議後,才處理非政府機構或人士的問題。

  李少光指出,這套建議較目前的安排有所進步,新法例會清楚訂明授權的準則,也會訂定多項嚴格的保障私隱措施,包括侵擾程度較高的行動由法官作出授權、設立獨立的監察機關和投訴處理及賠償機制等。

  有關授權準則,政府建議,只有是為了防止或偵測嚴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方可作出授權。就秘密監察而言,嚴重罪行指可判處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不少於三年或罰款不少於一百萬元的罪行;而就截取通訊而言,即指可判處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不少於七年的罪行。

  此外,當局還須考慮個案的嚴重程度及即時性,以及能否合理地採用其他侵擾程度較低的手段,去確定是否也符合相稱的驗證準則(並因而符合必要性的驗證準則)後,方可作出授權。

  李少光指出,政府將會在有關行動的不同階段內,引入各項保障措施,以確保法定機制妥善實行的同時,又能夠保障個人私隱免受無理的侵擾。

  政府建議制訂分級的授權機制,其中包括由法官作出授權。有關機制將處理截取通訊及不同侵擾程度的秘密監察行動,大致如下:

* 所有截取通訊及侵擾程度較高的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提交一個由法官組成的小組的其中一名成員作出授權。該小組是由三至六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組成。在提出有關申請前,必須先得到有關執法機關的首長級人員同意。小組成員由行政長官基於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推薦的人選而委任。此外,只有指定部門,即警務處、廉政公署、香港海關及入境事務處的人員才可申請授權。

* 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須由有關執法機關的首長所指定的、職級不低於等同高級警司的高級人員授權。

* 侵擾程度主要取決於是否有使用監察器材,以及監察是否由參與有關通訊的其中一方進行。

  政府建議設立獨立的監察機關,以檢討執法機關遵從有關法例及根據建議法例制訂的實務守則的情況。該監察機關亦會處理有關非法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的投訴,就賠償作出裁決,並向行政長官提交周年報告。該報告會列明給予授權的次數和所涉罪行的主要類別等資料,並會提交立法會省覽。

  負責的監察專員稱為「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建議由不低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現任或退休法官出任,並由行政長官基於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推薦的人選而作出委任。

  此外,執法機關須就其部門人員遵從根據有關法例給予的授權的情況,以及指定授權人員行使權力的情況,進行定期內部覆檢。

  有關法例亦會詳細規定執法機關須確保妥善處理和處置經由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取得的材料。



2006年2月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