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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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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二月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港幣10,000餘元。

  經營駿驥工程公司的黃家驥(商業登記號碼:06343939)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1月、及3月至6月期間,沒有依照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5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其餘四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3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0,200元 。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代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港幣1,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與訟人經營來利飲食的廖志華今日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445.8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港幣130元,作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



2006年2月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