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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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二月三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二十七名員工逾港幣185,000元的強積金欠款。另外,積金局今天代五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三名僱主追討逾港幣45,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經營松屋日本料理的飛寶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二十七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85,264.75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三名與訟人,包括天錦有限公司、前經營達明工程公司的梁錦華及浪淘花紗有限公司,今日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5,367.56元,17,775.48元及2,589.9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930元(區域法院案件)、250元、170元及60元(審裁處案件)。
完
2006年2月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