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僱主拖欠工資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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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悅康工程公司的周淑南和經營一間工廠食堂的閻明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一月二十六日)分別在觀塘和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二萬八千元和一萬一千元。
周淑南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涉及款額約十萬四千元,因此被起訴。而閻明則沒有支付工資予三名僱員,涉及款額約五萬九千元。法院裁定兩名僱主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予該五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完
2006年1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36分